觀護業務成果專區
-
橋檢召開113年度第2次性侵害案件社區監督輔導網絡會議
橋頭地檢署為落實性侵害案件社區監督機制,於113年5月8日召開今年度第2次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網絡會議,由主任檢察官黃齡慧主持,邀集觀護、警政、心理、醫療等單位一同參與,並聘請專家學者針對中高再犯危險個案進行討論,共同制定預防再犯及治療策略,以落實性侵害案件社區監督機制。 是日會議,計討論8名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高風險受保護管束人,專家學者除檢視處遇措施並提供專業建議。該會議為轄區網絡成員聯繫的重要平台,不僅提升工作團隊執行性侵害案件的危機處理能力,並掌握中高危險個案現況,以達有效預防再犯發生。
更多 -
橋檢辦理113年4月緩起訴處分酒癮治療說明會
因酒駕頻傳,顯見過往刑罰對酒駕者無法達到有效遏止成效,故本署於111年起擴大辦理緩起訴案件附命酒癮治療,藉此結合司法與醫療行為之多元司法處遇計畫,將酒癮療程納入緩起訴制度內,並將有意願接受酒癮治療之被告,轉介至與本署合作之四大醫院:高醫、義大、樂安、旗山接受相關專業治療課程,以提供緩起訴個案正確飲酒認知及減少後續再犯之可能。 113年4月29日假本署三樓地板教室辦理今年第一場緩起訴處分酒癮治療說明會,並由本署觀護社工師擔任講師說明治療相關內容,包含治療期程、應負擔之相關義務及計畫終止或緩起訴處分會遭撤銷之狀況,使個案知悉參與酒癮治療係緩起訴處分之指定命令,應充分配合並遵守相關規定,珍惜醫療專業協助其戒治酒癮的機會,充分彰顯司法制度與醫療資源結合之優勢。
更多 -
113.04.19橋檢辦理就業促進團體輔導活動
為實現就業服務「體系一案到底」及「服務便利性」之精神,橋頭地檢署結合岡山就業服務站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就業促進團體課程,提供更生人去標籤化之友善就業服務環境,以協助受保護管束人於尋職就業過程中更加順利。 當日由就業促進員沈郁芳擔任講師,透過課程介紹不同求職管道與就業促進補助專案,以提升學員們多元就業機會及求職動機。課堂上學員們也對職場勞工相關權益問題踴躍發問,沈講師立即給予專業回覆及提供勞資諮詢專線供參,使學員們於就業過程中保障應有之相關權益。
更多
緩起訴成果專區
-
113.05.09—「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勤前教育說明會」
橋檢於5月9日辦理義務勞務說明會。本場次由觀護佐理員任金正擔任講師,除說明緩起訴被告於一定期間應遵守或履行事項,並宣導相關法治觀念。 首先由講師指導個案填寫表格與資料,並告知履行期間不得向勞動機構提出自願性捐款換取勞動時數,同時提醒個案勿輕信司法黃牛花錢可免執行勞動服務,若遇有類似情形,可向觀護人室或政風室提出檢舉;此外,更針對酒駕相關規定提醒個案,有效達成酒駕防制宣導之目的,最後再輔以投影片案例之介紹,期勉被告遵守法律規章避免再犯,激發其以志工精神行善及回饋社會,順利讓被告在履行期間完成義務勞務。
更多 -
橋檢辦理緩起訴法治教育113.5.8
因竊盜案件層出不窮,造成民眾財物損失不斷,為使民眾建立法治觀念及遵守其社會規範。橋頭地檢署於113年5月8日辦理緩起訴法治教育課程,特邀請該署檢察事務官方信翰擔任講師,以「竊盜的類型與刑責」為主題,講解竊盜罪之定義、類型、構成要件及犯後所負之相關處罰規定。課程中,講師除宣導正確的法治觀念外,也提醒學員犯罪不分大小,只要違法的行為就不該去做,積小成大會促進犯罪心態養成,將會引發更多嚴重的犯罪行為,期學員能引以為戒,以免觸犯法律。
更多 -
橋檢緩起訴酒駕個案義務提供生命關懷服務1130419
鑑於酒後駕車對於交通安全及生命財產的嚴重影響,為遏止酒駕歪風,並使緩起訴被告學習尊重生命的可貴,橋頭地檢署特別安排四位緩起訴酒駕個案113年4月19日於第二殯儀館仁武分館進行生命關懷服務。是日課程,首先由觀護人夏以玲進行生命教育並闡明服務目的,再交由現場管理人員分派至納骨塔、往生室、冷凍櫃、洗屍檯等區域進行清潔工作。課程最後,透過心得回饋單的填寫,讓個案自服務亡者的過程中反思,重新認知生命的真諦與價值! 藉由本次生命關懷服務的實施,橋頭地檢署提醒「酒駕」個案:遇有飲酒場合,請多利用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尋求酒後代駕、親友接送等交通方式往返,千萬不要對酒駕行為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造成難以挽回的傷痛。
更多
反毒專區
-
113年5月多元處遇增進社會資源連結與社會適應課程
為協助藥癮個案戒癮,橋檢規劃一系列多元處遇課程,包含促進個人身心健康與成長、護理衛教、生涯規劃與社會資源連結、情緒管理與壓力紓解、強化法律知識,於113年5月9日假本署三樓地板教室辦理「增進社會資源連結與社會適應課程-勞動基準法概要」,結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邀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科員韓沛璇擔任講師,講授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說明、勞動契約注意事項、工資給付與工時制度規範、休假規範、勞動契約之終止等課程內容,增長個案對勞工相關法規與權利規範的知識。 本署緩起訴個案除了需至醫院接受戒癮治療或參加復健治療課程及執行義務勞務之外,透過本署邀請心理師、社工師、律師、護理人員、勞工局訓就中心人員等專家擔任講師,安排個案積極參與各項多元課程,以強化其戒毒意志力,重返人生正軌,復歸社會並重建個案社會功能。
更多 -
113年4月緩起訴處分毒品新案報到說明會
橋頭地檢署於113年4月25日假本署三樓地板教室,辦理緩起訴處分毒品新案報到說明會,由計畫人員擔任講師,向緩起訴處分毒品案件被告說明緩起訴期間應遵守或履行事項,並期勉被告勿存僥倖心態,勿再施用毒品,且務必遵守相關規定,進而順利遠離毒害,邁向嶄新人生。 首先由講師告知緩起訴毒品被告於緩起訴期間,須按時向本署觀護人室及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報到並接受輔導,且應依指定時間至本署不定期尿液檢驗,亦告知個案若違反相關規定,其緩起訴處分恐遭撤銷。此外,叮囑個案戒癮療程期間,應定期至醫院接受戒癮治療,或應依指定日期至本署參加復健治療課程並至機構執行義務勞務,此外,再宣導本署推行之「強化藥癮個案戒癮服務計畫」,期能落實毒品緩起訴被告之預防再犯心理輔導工作。 最後再帶領個案填寫相關表單與資料,約談個案諭知下次報到時間,同時轉介個案至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接受關懷輔導,由個管師介入關懷,提供心理支持、相關醫療戒治、就業、社福補助等資源評估。期許個案珍惜緩起訴處分之機會,本署會協助個案在戒毒的道路上排除障礙,恢復正常的生活與工作。
更多 -
113年4月緩起訴處分第一、二級毒品戒癮治療說明會
所謂「緩起訴處分第一、二級毒品戒癮治療」是結合司法與醫療行為之多元司法處遇計畫,將戒毒療程納入緩起訴制度內,將醫療處遇或社區處遇導入檢察官偵辦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之處遇措施,運用緩起訴處分之偵查作為,讓司法端及醫療端就個案狀況共同進行評估,使重度成癮者在醫院接受專業治療,輕度成癮者藉由復健治療課程及義務勞務,以利其回歸社區,既可彰顯司法制度與醫療資源結合之優勢,更可讓毒品施用者依成癮輕重得到妥適的分流處遇,俾利個案重獲新生、復歸社會。 113年4月8日、4月22日假本署三樓地板教室辦理緩起訴處分第一、二及毒品戒癮治療說明會,由觀護助理員擔任講師,讓被告確實瞭解毒品戒癮治療之內容,包含治療期間、期間內需負擔的義務、何種情況下會導致計畫終止或緩起訴處分遭撤銷等,知悉參與毒品戒癮治療係緩起訴處分之指定命令事項,且充分配合及遵守或履行規定之事項,並願意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最後叮囑個案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應定期至醫院接受戒癮治療,或應依指定日期至本署參加復健治療課程,至機構執行義務勞務,並宣導本署推行之「強化藥癮個案戒癮服務計畫」,期能落實毒品緩起訴被告之預防再犯心理輔導工作。
更多 -
113年3月緩起訴處分毒品新案報到說明會
橋頭地檢署於113年3月28日假本署三樓地板教室,辦理緩起訴處分毒品新案報到說明會,由計畫人員擔任講師,向緩起訴處分毒品案件被告說明緩起訴期間應遵守或履行事項,並期勉被告勿存僥倖心態,勿再施用毒品,且務必遵守相關規定,進而順利遠離毒害,邁向嶄新人生。 首先由講師告知緩起訴毒品被告於緩起訴期間,須按時向本署觀護人室及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報到並接受輔導,且應依指定時間至本署不定期尿液檢驗,亦告知個案若違反相關規定,其緩起訴處分恐遭撤銷。此外,叮囑個案戒癮療程期間,應定期至醫院接受戒癮治療,或應依指定日期至本署參加復健治療課程並至機構執行義務勞務,此外,再宣導本署推行之「強化藥癮個案戒癮服務計畫」,期能落實毒品緩起訴被告之預防再犯心理輔導工作。 最後再帶領個案填寫相關表單與資料,約談個案諭知下次報到時間,同時轉介個案至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接受關懷輔導,由個管師介入關懷,提供心理支持、相關醫療戒治、就業、社福補助等資源評估。期許個案珍惜緩起訴處分之機會,本署會協助個案在戒毒的道路上排除障礙,恢復正常的生活與工作。
更多 -
113年3月緩起訴處分第一、二級毒品戒癮治療說明會
所謂「緩起訴處分第一、二級毒品戒癮治療」是結合司法與醫療行為之多元司法處遇計畫,將戒毒療程納入緩起訴制度內,將醫療處遇或社區處遇導入檢察官偵辦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之處遇措施,運用緩起訴處分之偵查作為,讓司法端及醫療端就個案狀況共同進行評估,使重度成癮者在醫院接受專業治療,輕度成癮者藉由復健治療課程及義務勞務,以利其回歸社區,既可彰顯司法制度與醫療資源結合之優勢,更可讓毒品施用者依成癮輕重得到妥適的分流處遇,俾利個案重獲新生、復歸社會。 113年3月11日、3月25日假本署三樓地板教室辦理緩起訴處分第一、二及毒品戒癮治療說明會,由觀護助理員擔任講師,讓被告確實瞭解毒品戒癮治療之內容,包含治療期間、期間內需負擔的義務、何種情況下會導致計畫終止或緩起訴處分遭撤銷等,知悉參與毒品戒癮治療係緩起訴處分之指定命令事項,且充分配合及遵守或履行規定之事項,並願意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最後叮囑個案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應定期至醫院接受戒癮治療,或應依指定日期至本署參加復健治療課程,至機構執行義務勞務,並宣導本署推行之「強化藥癮個案戒癮服務計畫」,期能落實毒品緩起訴被告之預防再犯心理輔導工作。
更多
案件終結統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