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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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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2
  • 資料點閱次數:10114

 緩起訴處分金申請審核流程

緩起訴處分金申請審核流程:

       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向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初審及覆審程序後→以函通知申請單位覆審結果。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此即為緩起訴處分金。
        本署為落實緩起訴處分金之補助目的,以期結合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等社會力量,共同達成維護社會安全、預防犯罪及保障人民權益之刑事政策目標,並提升補助款運用效益,有效配置有限資源,及強化補助款之支用管考,特別依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組成審查小組,聘有本署代表2名、民間團體代表2名及專家學者代表2名,負責審查本轄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提出之申請補助計畫,以審慎推行本項業務。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之用途包括:補助本署轄區內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辦理(1)觀護業務及更生保護業務或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2)法治教育之宣導(3)從事弱勢族群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4)從事婦幼保護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5)毒品防治或戒癮治療(6)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之業務。
        為瞭解申請團體對於緩起訴處分金補助款之運用,本署另設有「補助款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申請團體之補助款是否依執行計畫所定使用,並評估其執行效能,以確保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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