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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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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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中心
一、為民服務中心之組織:
(一)檢察長督導指揮。
(二)由主任檢察官兼任聯合服務中心主任。
(三)書記官長兼任副主任。
(四)研考科負責業務考核。
(五)另設幹事十名,由各科室主管兼任,協助辦理為民服務事項之策畫、協調、聯繫及推動等工作。
二、為民服務中心幹部之任務與職掌:
(一)為民服務中心主任--主任檢察官
辦理具體個案為民服務之諮商,聯繫各業務承辦人員共同配合,就機關行查、函查、當事人書面陳情、陳訴及言詞詢問等各答覆事項,
並審核其文稿,必要時,接見當事人面談及解釋疑義。
(二)為民服務中心副主任--書記官長
襄助為民服務中心主任,辦理具體行政個案,為民服務之諮商、協調、配合、聯繫、觀念溝通及其他策畫、建議等事項。
(三)為民服務中心業務主管單位--研考科
負責督導、推動為民服務中心業務,指揮督導司法志工進行現場服務,聯絡相關科室主管與業務承辦人員,共同推動為民服務。
三、第一線服務人員勵行「三多、六心」政策
民眾洽公所接觸到的第一線服務人員,直接影響其情緒及對本署的觀感,故要求服務同仁秉持視民如親的觀念,以「三多、六心」態度
去服務民眾。「三多」即「多微笑、多耐心、多關懷」、「六心」即「用我的愛心、誠心、細心,換您的舒心、放心、安心」。
多數洽公民眾心情皆較為負面,或因對法律不解而不安,或因身陷訴訟而恐懼,此時,服務同仁的多一抹真心的微笑、多一份傾聽的耐心、
多一句關懷的話語,都足以撫平其不安與畏懼,使其感受到滿滿溫暖的安心。
四、服務項目:
(一)訴訟輔導:
1、關於各種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2、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瞭解訴訟之進行。
3、輔導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辦事項。
4、輔導自首、投案及申告鈴之使用事項。
5、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改期傳喚事項。
6、輔導繳納刑事保證金、罰金,聲請停止或延緩執行等執行事項。
7、輔導洽領刑事保證金、贓證物。
8、輔導洽領或補發檢察官書類正本、結案證明及其他還之文書。
9、答覆再議、偵查及其他案件辦結情形。
10、提供常用訴訟書狀例稿供參,並免費提供書狀例稿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表。
11、輔導當事人前往高雄地區之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詢問,以推動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12、輔導辦理具保、責付及撤銷羈押、通緝、解除入出境管制事項。
13、對於不方便到署洽公之當事人,轉由承辦股,受理其電話聲請。
14、提供各項法律宣導小手冊等。
15、檔案申請應用。
五、服務時間及專線電話:
(一)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AM 08:30~PM 05:30。(中午時段不打烊)
(註: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例假日為休息時間)
(二)服務中心或服務處休息時間,如有需服務之處,可親自來署或以電話向本署法警室或值勤人員查詢或洽辦。
(三)服務中心電話:07-6131765轉3121或3122。
法警室或值勤人員:日間:07-6131765轉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