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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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實施,係對於短期自由刑及罰金刑的執行,以社區服務代替,具體實現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讓輕罪的社會勞動人,不致因入監服刑而被標籤化,得以維持既有的工作與生活,同時因提供無償的社會服務,修補了社會的損失及人際關係,除節省社會及國家的財政負擔,也同時減少因服刑所衍生的其他社會問題。
社會勞動Q&A
Q:什麼是「社會勞動」?
A:『社會勞動』是參考外國的『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制度及我國現行刑法第7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5條之2
關於緩刑及緩起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制度而設計,是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做為刑罰之一種替代措施,
接受六小時社會勞動可以折抵一天或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之刑罰。
Q:推行「社會勞動」有什麼好處?
A:1.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經濟弱勢者,即便無力易科(繳納)罰金,仍有機會以提供勞動或服務來替代入監執行,
既可維持既有的工作與生活,又可兼顧家庭照顧,而且可以避免因入監執行產生新的社會問題。
2.社會勞動人提供勞動服務,可以為其服務的機構節省人力成本,以達到創造產值、回饋社會的正面效果。
3.可以節省政府監獄的收容成本、伙食、人事管理等矯正費用,減少國庫的支出,相對就是節省納稅人的血汗錢。
Q: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有條件嗎?
A:限於刑罰輕微之案件,包括下列三類:
1.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的案件。
2.得易科罰金的案件。
3.罰金刑案件易服勞役而勞役期間1年以下的案件。
Q:聲請社會勞動之准駁標準為何?
A:1.必須經檢察官篩選後,斟酌裁量是否適宜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2.若聲請人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
檢察官得不予准許。
Q:社會勞動人做那些工作?
A: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狩、社區巡守、
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
Q:社會勞動人於執行期間是否適用勞健保?
A:社會勞動人係執行國家刑罰,其與執行機關(構)之間非屬聘雇關係,不屬勞工保險範疇,亦無勞基法之適用。另外,
社會勞動人雖具有受刑人身分,但實際並未入監服刑,執行期間應仍有健保資格。
Q: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等事項由誰負擔?
A:社會勞動人並不是志願服務法之志工,而是履行社會勞動,是一種刑之執行,非執行公務之行為,故交通、膳食、安全等需由其自理。
Q:社會勞動人可以挑選執行時段嗎?
A:1.原則上檢察官會要求社會勞動人每週至少要完成24小時的社會勞動。
2.社會勞動人需配合機關(構)之需求,在履行期間內完成社會勞動,不能隨意指定勞動時間,
但有特殊事故致無法到執行機構履行勞務時則須事先請假。
Q:執行一段時間後,是否可轉繳罰金?
A:1.社會勞動人如欲轉繳罰金,必須先於履行期限內向本署觀護佐理員提出「停止履行社會勞動易科罰金」聲請狀,
由觀護佐理員向其所屬執行機構確認累積工作時數並陳報檢察官。經檢察官核准後,即可結案。
2.本署執行科書記官會再通知聲請人,於指定日期前來本署辦理完納罰金手續。
3.依規定,完納罰金須一次繳清。
Q:社會勞動人在執行期間有侵權行為,誰負賠償責任?
A:1.社會勞動人在執行期間有侵權行為,而造成他人權益受損,應由其個人負賠償責任。
2.社會勞動人並非執行國家公權力職務之公務員,其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非屬國家賠償範疇,而係其個人與對方民事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