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介紹及輔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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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證人到署應訊流程及刑事訴訟程序上權利保障」宣導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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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介紹】
刑事訴訟程序主要係指「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一連串的程序。
一、 | 偵查: | |||
(一) | 程序的開始: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 |||
1、 | 告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訴追的意思表示。 | |||
2、 | 告發: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 |||
3、 | 自首: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偵查機關或具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之意思表示。(連結「如何自首」) | |||
4、 | 其他情事:如檢察官從媒體報導得知被告有犯罪嫌疑,即開始偵查。 | |||
告訴、告發、自首之方式: 1、直接至警察機關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 2、寄送書狀至地檢署。 3、親自至地檢署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連結指引使用申告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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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程序的終結: | |||
1、 | 不起訴: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即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 |||
2、 | 緩起訴: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本應將之起訴,惟因被告犯行較為輕微(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檢察官認暫不起訴為適當者,則得命被告履行並完成一定條件者,可以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 | |||
3、 | 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即向法院提起公訴。 | |||
二、 | 起訴:犯罪事實經過檢察官調查後,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即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三、 | 審判:案件經移送法院審理後,即繫屬於法院,此階段,法官必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為判決。 | |||
四、 | 執行:判決確定後,法院即將卷宗送交地檢署,並由地檢署分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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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輔導】
- 服務地點:本署1樓為民服務中心。
-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時段不打烊,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例假日為休息時間)。
- 服務電話:(07)6131765轉3121或3122。
服務項目:
1、 | 關於各種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
2、 | 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瞭解訴訟之進行。 |
3、 | 輔導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辦事項。 |
4、 | 輔導自首、投案及申告鈴之使用事項。 |
5、 | 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改期傳喚事項。 |
6、 | 輔導繳納刑事保證金、罰金、聲請停止或延緩執行等執行事項。 |
7、 | 輔導洽領刑事保證金、贓證物。 |
8、 | 輔導洽領或補發檢察官書類正本、結案證明及其他發還之文書。 |
9、 | 答覆再議、偵查及其他案件辦結情形。 |
10、 | 提供常用訴訟書狀例稿供參,並免費提供書狀例稿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表。 |
11、 | 輔導當事人前往高雄地區之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詢問,以推動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
12、 | 輔導辦理具保、責付及撤銷羈押、通緝、解除入出境管制事項。 |
13、 | 對於不方便到署洽公之當事人,轉由承辦股受理其電話聲請。 |
14、 | 提供各項法律宣導小手冊等。 |
15、 | 檔案申請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