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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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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5年第3次約僱人員(錄事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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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06
  • 資料點閱次數:228

一、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依甄選評分成績擇優錄取)。

二、資格條件: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3項所訂不得僱用之情事。

(三)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並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等情事。

(四)品操良好並同意接受素行調查者(如不同意者,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三、工作地點: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868號。

四、工作項目:辦理錄事行政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五、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5月12日(星期二)止。

  (二)報名方式:採通訊(郵寄)報名或親送報名,截止日以郵戳或本署收發室蓋印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 報名及親送地址: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868號。收件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人事室。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並請於信封外書寫「應徵115年第3次約僱人員(錄事職務代理)」

  (四)如有報名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7-6131765轉3618蔣小姐。

六、報名時應繳驗證明文件(各項證件請均以A4規格裝訂,恕不退件):

 (一)報名表1份。

  (二)簡要自述1份。

  (三)最近2吋相片(正面脫帽半身)、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無者免附),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五)曾任相關職務或公務機關相關職務代理人者,請繳交原任職機關離職或服務證明書影本1份 (無者免附) 。

  (六)男性已服兵役者,繳交退伍證明文件影本,免役者附免兵役證明影本。

   *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及接受報名。

七、甄試方式:經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面試,面試就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應變能力等評分。

八、甄試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及地點:預計於115年5月中下旬左右於本署辦理,經本署審查符合應試資格者,將於本署網站(http://www.qtc.moj.gov.tw/)資訊公開/電子公布欄公告應試名單,併同甄選時間及地點公告,本署將不另以書面及電話通知,務請應試人員自行留意。逾時未參加甄試者,視同放棄。

  (二)應試證件:面試者請於甄試當日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

九、錄取名單於本署網站(http://www.qtc.moj.gov.tw/)資訊公開/電子公布欄公告,不另行通知。

十、待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支給三等240薪點。現行薪點折合率為139.1元,計算為月薪新台幣33,384元。

十一、其他:

(一)依本署錄事人力缺用情形,錄取人員經通知僱用,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或報到時已不具甄選資格條件,均註銷約僱資格;候用期限至116年4月30日為止,期滿未獲僱用者,或僱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僱用資格。

(二)本職缺約僱期間自僱用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前一日止(暫訂為115年11月22日止),於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錄取人員進用時,另如有違反契約情形者,隨時解除僱用。

(三)應試人員經素行調查發現有不良紀錄者,得不予錄取;所填載之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實,縱因甄試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僱,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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