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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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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開示聲請及應用處理流程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0
  • 資料點閱次數:990

律師適用流程

卷證開示聲請及應用處理流程 

聲請卷證開示流程圖

案件起訴書記官掃描「全卷」留存→是否有強制處分情形
→1.有:請檢察官確認與強制處分審查有關範圍→書記官編輯PDF「強處卷」→上傳「強處卷」至院方系統(強處庭)→分「國蒞」字案號
→2.無:分「國蒞」字案號
→辯護人、被告、告訴代理人等向檢察官書面聲請電子卷證→一聲請人分一「聲開」案號→審核聲請人資格
→1.資格不符:拒絕開示→聲開案結
→2.資格符合:檢察官決定開示範圍(依「全卷」)→書記官依檢察官指示開示範圍(全部開示或限制開示)編輯PDF→電子卷證浮水印(「聲開」案號)、加密作業,計算費用→通知聲請人至地檢署繳納費用、取件(開示)→聲開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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