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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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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保證金流程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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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保證金流程圖

 

  • 繳納保證金原因消滅
  1. 紀錄科結案:含不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
  2. 執行科結案:含易科罰金或罰金繳納完畢、分期繳納易科罰金最後依其繳清、一幅社會勞動旅行完畢及入間服刑等。
  3. 發還保證金:上述繳納保證金原因消滅→承辦人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單,連同撥匯同意書等資料寄予保證人,並通知本署會計室及出納室作業,當事人收取發還通知後即可依通知內容、時間辦理保證金發還。
  •  如何領領取刑事保證金

一,領取刑事保證金之方式:

(一)本人親自領取。
(二)委託他人代領。

二,劃撥匯款發還:

同意撥匯者,請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索引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與此相關的國家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式寄送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出納室。

三,凡親自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者,請於收到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十日後,持證件及其他相關資料索引本署一樓單一窗口處理洽領,經出納人員核對證件及相關資料無誤後,發予憑證,持憑證至台灣銀行岡山分行領取保證金。

四,由保證人親自洽領者,應攜帶左列證件:

(一)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正本(原繳款收據)。
(二)保證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五,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出示左列證件:

(一)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二)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正本(原繳款收據)。
(三)委任人及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四)經公(認)證之委託書(但有先前二之雛形者,委託書得免經公(認)證)。

 1,委託書須經公(認)證之情形如下:
   (1)代領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以上者。
   (2)若委任人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依下列方式進行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甲.在國外者,要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乙.在大陸地區者,要經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丙.在香港或澳門者,要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委託書得免經公(認)證之事實如下:

代領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以下,並且代理人為具保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如父親或已成年之兒女),但應提出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其他可以證明是其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關係之文件,以供審核。

六,具領保證金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本署服務中心查詢-電話(07)6131765轉3120或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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