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保證金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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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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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領 取 刑 事 保 證 金
一、領取刑事保證金之方式:
(一)劃撥匯款發還。
(二)本人親自領取。
(三)委託他人代領。
二、劃撥匯款發還:
同意撥匯者,請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連同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原繳款收據)、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式寄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出納室。
三、 凡親自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者,請於收到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十日後,持證件及下列相關資料逕向本署一樓單一窗 口辦理洽領,經出納人員核對證件及相關資料無誤後,發予憑證,持憑證至臺灣銀行岡山分行領取保證金。
四、由保證人親自洽領者,應攜帶左列證件:
(一)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二)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正本(原繳款收據)。
(三)保證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五、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出示左列證件:
(一)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二)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正本(原繳款收據)。
(三) 委任人及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四)經公(認)證之委託書(但有下述二之情形者,委託書得免經公(認)證)。
1、委託書須經公(認)證之情形如下:
(1)代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2)若委任人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A.在國外者,要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B.在大陸地區者,要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C.在香港或澳門者,要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委託書得免經公(認)證之情形如下:
代領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且代理人為具保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如父親或已成年之兒女), 但應提出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其他可以證明是其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關係之文件,以供審核。
六、具領保證金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本署服務中心查詢-電話(07)6131765轉3120或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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