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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辦理民眾聲請事項及程序一覽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2
  • 資料點閱次數:6108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辦理民眾聲請事項及程序一覽表 

聲請事項

聲請內容

聲請人

聲請程序

應附繳文件

受理機關

聲請期間

辦理所需時間

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

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對法院所為判決不服

告訴人或被害人

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上訴者應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對原判決不服理由之有關證據或證明文件

本署

檢察官收到判決20 日內提出

檢察官收到聲請上訴狀後於上訴期間內依法處理

1.檢察官應審查聲請上訴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2.審查結果認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即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否則不予提起上訴,並通知原聲請人。

聲請再議

(一)

對檢察官 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不服

告訴人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本署

收受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10日內提出

隨到隨辦

1.原承辦檢察官認聲請已逾10日期間者,應予駁回。

2.原承辦檢察官認再議有理由,重新實施偵查。

3.認不合法或無理由填具意見書並檢卷陳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聲請再議

(二)

對檢察官 所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不服

被告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對原處分不服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

本署

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10日內提出

隨到隨辦

1.原承辦檢察官認聲請已逾10日期間者,應予駁回。

2.原承辦檢察官認再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3.認無理由填具意見書並檢卷陳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判決確定 後,發現該案件審判係違背法令

受判決人

除自行具狀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外,其向本署檢察官聲請者, 應以書面並附理由為之

原判決影本及證據

本署

判決確定後

隨到隨辦

檢察官收受聲請狀後即依法審核是否有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則填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及證物送陳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辦。如無, 則函請最高檢察署辦理,並通知聲請人。

聲請再審

(一)

判決確定 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421條)

受判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 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除自行向法院聲請外得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本署

判決確定後,惟依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隨到隨辦

1.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2.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聲請再審

(二)

判決確定 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告訴人或被害人

向本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狀

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本署

判決確定後刑法80 條第 1 項期間 2 分之 1 內為之

隨到隨辦

1.檢察官應審查聲請再審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否顯無理由。

2.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製作再審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聲請,無理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予聲請,並通知原聲請人。

聲請發給執行完畢證明

陳明案號 案由,其罪刑已經執行完畢

受刑人

1.書狀

2.言詞

3.電話

有關執行完

畢之證明文件

本署

執行完畢後

隨時辦理

審核案件資料予以發給。

聲請發還證物、扣押物

案件已終 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執行完畢

1.所有人、提供人

2. 遺產繼承人

1.書狀

2.言詞

3.電話

證明文件

本署

案件終結確定或已指揮執行或已執行完畢

隨時辦理

檢察官審核後,通知發還。

聲請發還保證金

 

案件已終 結確定或執行案件已指揮執行或執行完畢

 

1. 保證金繳款人(案件確定或已指揮執行完畢,一般不待聲請逕行發還)

2. 繳款人已死亡者之繼承人

1.書狀

2.言詞

3.電話

 

提出保證金收據影本

 

本署

案件終結確定或已指揮執行或已執行完畢後

 

隨時辦理

1.審查符合後,填具發還保證金收據三聯單通知具領。

2.保證金在院方繳納者,函請院方發還,並副知聲請人。

 

聲請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請求定應執行刑

 

1.受刑人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書狀

判決書類正本

本署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隨時辦理

1.檢察官依法審核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者,向法院檢察署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2.最後事實審係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者,將案件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聲請定應執行刑。

聲請易科罰金

 

判決書上 載明得易科罰金案件者即可提出聲請

1.受刑人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4.親屬

提出聲請狀或於票傳日期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陳述並記明筆錄

檢察官傳喚期日,口頭提出聲請

本署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隨到隨辦

檢察官審核文件認為合乎規定者,立即通知准予易科罰金。

聲請停止(延期) 執行

 

有下列事 由之一者得聲請停止(延期)執行:

1.心神喪失

2.懷胎5月以上者

3.生產未滿2月者

4.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1.受刑人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4.利害關係人

提出聲請狀

有關證明文件

本署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隨到隨辦

檢察官審核文件認合乎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各款規定,即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並函復聲請人。

聲請囑託執行

 

方便受刑 人到案執行

1.受刑人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4.利害關係人

提出聲請狀或於票傳日期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並記明筆錄

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本署

判決確定後

隨到隨辦

檢察官審核准許者,即將執行案件資料函請受託執行之檢察署代為執行並副知聲請人。

聲請撤銷通緝

 

受通緝者,業已到案執行或有其他撤銷通緝之原因

1.受通緝人

2.法定代理人

3.配偶

4.利害關係人

提出聲請狀或於票傳到案檢察官調查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並記明筆錄

1.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或結案證明書

2.提出應撤銷通緝原因之證明

(如:死亡、服兵役、另案受刑中等

)

本署

執行完畢或通緝原因消滅後

立即辦理

檢察官審查已無通緝之必要或其通緝原因消滅時即予撤銷通緝。

聲請發監執行

受判決確定之被告請求到案執行

受判決人

書狀

1.判決書正本

2.身分證明文件

本署

判決確定後

立即辦理

檢察官審核一切資料後依法發監執行。

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

 

查明案件辦理情形

告訴人、被告

1.提出聲請狀

2.電話

證明係告訴人或被告之文件

本署

本署受理後偵結前

隨到隨辦

1.未終結者,檢察官審酌有無告知必要再予函復或附卷。

2.已終結者,函復之。

聲請變更送達處所

 

應受送達處所變更

訴 訟 關 係人、當事人

1.提出聲請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2.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

應受送達之變更處所住址

本署

應受送達處所變更後得隨時聲請

隨到隨辦

檢察官收受後,有關送達文件均依

新址送達。

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或被告為自己利益或便於案件偵查,聲請傳喚有關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被告

1.提出聲請狀應記明案號股別

2.開庭時,以言詞陳述並記明筆錄

1.提出受傳喚證人、鑑定人之姓名、年籍、住所等資料

2.待證、待鑑定事項

本署

案件受理後偵結前

隨到隨辦

檢察官就聲請內容詳為斟酌參辦。

聲請變更期日

 

對檢察官 傳訊日期無法屆時到庭必須變更期日

受傳喚當事人

提出書狀記明案號股別

敘明理由或提出必須變更期日之證明

本署

期日前提出

隨時受理

檢察官審核有再另行擇期傳喚必要者,擇日另行傳喚。

聲請移轉管轄

 

為免除應訊時兩地奔波之不便,請求准予將案件移轉適當之檢察署偵辦。

告訴人、被告

提出書狀敘明理由

敘明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本署

案件受理後偵結前

隨時受理

檢察官審核結果認為有理由者,報請上級檢察署核辦。

聲請撤回告訴

 

對告訴乃論案件表示撤回告訴,不再追究

告訴人

提出書狀或於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時表示撤回告訴並記明筆錄

以書狀撤回告訴者應敘明案號案由、被告姓名及撤回告訴之要旨, 如已和解者並應提出和解書

本署

第一審辯

終結前

隨時辦理

1.檢察官審查合於法定撤回要件者,處分不起訴,並通知當事人。

2.於起訴後撤回告訴者,送請院方參辦。

聲請撤回再議

 

對已聲請再議之案件撤回再議之聲請

告訴人、被告

提出書狀

書狀陳明撤回再議聲請之要旨

本署

聲請再議後終結前

隨時辦理

1.案卷仍在本署未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者,將撤回狀附卷存查。

2.案卷已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者,將撤回之聲請狀,轉陳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辦。

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案件所為之其他訴訟上聲請應予函復者

 

聲請人就訴訟事件認為必要之情形

告訴人、被害

人、被告、利害關係人

提出聲請狀

陳明聲請要旨

本署

案件終結前後

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5 日內處理

檢察官認應處理或答復者,於處理後即通知聲請人及相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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