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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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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我們在為您做什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2
  • 資料點閱次數:1522

因大高雄地區幅員遼闊,共有38區,為適度調整高雄地區司法資源,提高司法行政效率,並落實司法為民服務之理念,便利民眾應訴,以因應高雄地區快速發展,故於高雄市橋頭區新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並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共同於105年9月1日正式成立並受理收案,服務管轄區域包括楠梓、左營、大樹、大社、仁武、鳥松、岡山、橋頭、燕巢、田寮、阿蓮、路竹、湖內、茄萣、永安、彌陀、梓官、旗山、美濃、六龜、甲仙、杉林、內門、茂林、桃源、那瑪夏等26個行政區之民眾。本署業務分為檢察業務、行政業務、為民服務業務和柔性司法業務,各項皆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檢察業務:

本署主管高雄26區之犯罪偵查(除內亂、外患、妨害國交、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等罪以外之第一審刑事案件)、刑罰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本署掌理的檢察業務包括犯罪之偵查、刑事執行、觀護工作及其他法定所定職務之執行,主要業務如下:

1、加強犯罪追訴:
依犯罪之特質及實際需要專設檢肅黑金、貪瀆、重大刑事、打擊民生犯罪、緝毒、經濟犯罪、侵害智慧財產權、妨害風化、國土保持、環境保護、婦幼保護等專案小組,選派資深幹練之檢察官負責,從嚴從速偵查犯罪,充分發揮檢察功能。只要是危害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犯罪檢察官因告訴,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知有犯罪事實即應開始偵查。

2、實行公訴:
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公訴檢察官接到法院蒞庭通知,於開庭審理時,到庭陳述被告之犯罪事實,並與被告作攻防之交互詰問,以求公正之判決,並適時提出上訴、抗告。

3、協助自訴、擔當自訴:
追訴犯罪是檢察官主要職責,惟為維護正義,對於自訴案件,仍為適當之協助。另犯罪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在訴訟程序上依法應為之事項,自訴人不為或不能為,檢察官亦得基於社會公益而代自訴人擔當自訴。

4、落實刑事裁判之執行:
由一位主任檢察官督導執行檢察官及書記官,檢察官對各級法院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在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之前提下,均依法迅速指揮執行已裁判確定之刑事案件,以防受刑人故意逃避或逍遙法外,有效貫徹執行國家公權力。包括妥適審核執行無期徒刑案件、得易科罰金案件、分期繳納罰金案件及積極推展觀護業務等。

5、觀護業務:
觀護人對於受保護管束者提供適切的輔導與監督,協助其就醫、就業、就學、就養,以重建自己,以期改善其不良習性,防止受保護管束者再犯罪。

6、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例如相驗案件,隨報隨驗,並嚴密調查有無他殺嫌疑,迅速依規定發給死亡證明書。如辦理相驗屍體、督導更生保護業務、協助辦理國家賠償及鄉鎮調解業務之推展、參與民事事件、考核監所業務、辦理因重大犯罪而受害者之求償審議與保護。

7、推動法律知識教育:
(1)編印「中、英文法律常識宣導手冊」及「為民服務手冊」置於為民服務中心及開庭等候區,供民眾免費索取。
(2)於為民服務中心、開庭等候區及受保護管束人休息區播放法律常識影片,寓教於樂。
(3)指派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分赴轄區各機關、學校、社團講解法律常識。
(4)與本轄有限電視、廣播電台合作宣導法律常識及反賄選、反毒宣導等。


8、輔導民眾辦理與檢察業務相關事項:本署指派優秀人員在為民服務中心,辦理為民服務工作,其內容為:
(1)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瞭解訴訟進行之程序。
(2)指導告訴、自首、投案、報到、遞狀之程序及申告鈴之使用。
(3)指導具保、責付手續。
(4)指導繳費、繳納罰金、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罰金、繳納緩起訴處分金。
(5)答覆案件進行情形或偵查結果。
(6)免費提供聲請書狀例稿、並輔導填寫。
(7)指導洽領保證金、贓證物品、書類正本。
(8)協助洽領相驗屍體證明書。
(9)引導辦理平民法律扶助手續。
(10)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9、提高辦案績效:

(1)加強實行公訴,切實落實蒞庭及交互詰問、上訴、抗告等績效。
(2)改善問案態度,厲行準時開庭。
(3)加強檢警、檢調之聯繫及檢察官自動檢舉、具體求刑績效。
(4)慎重起訴及聲請羈押,保障人權。
(5)加強檢察業務之檢查,防止遲延案件發生。
(6)加強運用刑事簡易程序。
(7)辦理勸導息訟,疏減訟源。
(8)厲行職權不起訴、緩起訴等處分政策。
(9)妥速辦理相驗案件,遇有特殊情形,均不待報驗,主動前往相驗。
(10)妥速處理陳情及調查案件。
(11)嚴辦賄選,淨化選風。嚴辦貪瀆,端正政風。
(12)督導法警加強執行拘提、逮捕通緝犯及戒護安全勤務。
(13)加強檢察官協助處理國家賠償法事件、審核冤獄賠償事件。
(14)依據「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注意要點」,辦理此類案件。
(15)為保護婦幼人身安全,檢察官於辦理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時,依規定應在特別設置之偵查庭進行訊問與指認,避免受到二度傷害。
(16)積極審議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因犯罪行為而被害之補償案件,並依法核發犯罪被害補償金。
(17)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應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行使求償權。 

10、我們的工作重點:

(1)強力掃黑、積極偵辦組織犯罪、查察賄選、檢肅貪瀆,保障社會安寧,建立廉能政府。
(2)積極偵辦洗錢、防制經濟犯罪,健全經濟秩序。
(3)從嚴從速辦理重大刑事案件,並具體求刑,確保社會治安。
(4)加強執行「拒毒」、「戒毒」、「緝毒」、「防毒」工作,維護國民健康。
(5)積極偵辦性侵害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落實家庭暴力案件之偵辦,以維護婦幼安全,落實司法保護。
(6)嚴辦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維護國家形象。
(7)嚴辦破壞國土案件,永續生態發展。
(8)打擊民生犯罪,營造優質生活環境。
(9)嚴懲竊盜與暴力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權益。
(10)積極查緝非法槍械,保障民眾安全。
(11)從速相驗,當日相驗完畢,如有他殺嫌疑主動分案偵辦,若無他殺嫌疑,立即發給死亡證明書,方便家屬辦理喪葬事宜。
(12)加強檢察官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
(13)發揮觀護、更生保護業務之功能。
(14)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
(15)加強辦理國民法治教育及宣導。


二、行政業務:

設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法醫室、觀護人室、書記處,其中書記處下設文書科、總務科、紀錄科、執行科、研考科及法警室,對支援偵查及執行業務有相輔相成之功。此外,各科室主管並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為民服務中心」,積極落實各項為民服務措施,提高工作效能,例如:

1、隨時檢討工作成效,革新業務缺失。
2、持續推動辦公室自動化及「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電腦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
3、精簡公文處理程序、研修分層負責明細表。
4、列管重點業務,實施考核。
5、加強推廣法律知識與政令宣導。
6、舉辦在職訓練,提升服務品質。
7、推行服務禮貌運動。
8、結合社會資源,推展為民服務績效。

三、為民服務業務:

1、司法志工的服務
為求結合社會服務的力量,拉近司法機關與民眾的距離,本署以社會有志服務的民眾為志工,擔任第一線為民服務的工作。在民眾初踏進本署時,這些穿著司法志工背心的志工們,即主動迎向可能為陌生環境所困,而待指引的民眾,開始了最有效的服務。他們會瞭解民眾希望辦理的事項,而引領至目的地,大為方便了民眾的需要。如有特殊情況,如殘障、孕婦、老人病患等,志工們也會依其需要,而為特別服務。總是以親切的態度、服務的熱情,來對應到署的民眾。

2、受理民眾電話聲請
為求便利民眾,本署不僅對案件辦理情形,可接受民眾電話申請查詢,而且對一般的聲請事項,亦接受電話聲請辦理。民眾電話申請查詢案件辦理情形,承辦人於受理後,即立時查明答覆。而對民眾電話的聲請事項,亦即時處理函覆。

3、單一窗口發還保證金
本署對民眾的聲請發還保證金,係採單一窗口作業。民眾只要到該窗口,而有該辦的手續,均可完結,從聲請至本署發還保證金,所需時間不到二十分鐘,堪稱便民。

4、為民服務中心的設立
為更切實有效的服務民眾,本署設有為民服務中心,所有民眾遭遇的難題,均可至該中心尋求解決。該中心派有資深的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及科室主管負責處理民眾的問題,提供法律程序問題的解答或協助聲請狀撰寫等服務。

5、為民設想的配置
本署為便利殘障民眾等進出,全區置有導盲磚、輪椅斜坡道。另於法警室備有輪椅,供需用民眾使用。此外本署尚備有殘障專用坐式廁所,以解決殘障民眾無法蹲姿如廁之困擾。而「為民服務中心」也特備有老花眼鏡等供視力不良民眾取用。常用的聲請書狀並做成例稿,供民眾自行取用填寫。當事人休息室設有飲水機、電視機等。

6、開放電子信箱供民眾反應意見
本署為使民眾有更便捷之反應管道,設置電子信箱接受民眾的意見反應。並有專人每日負責開啟信箱,有任何電子信件,即呈首長核閱,並處理答覆。

7、設置意見調查信箱
本署為確實瞭解到署當事人對應訊過程的各種反應,分別在為民服務中心、法警室外、偵查庭及訊問庭外及當事人休息室旁,均置有「意見調查信箱」,供當事人將其報到時所領得之意見調查表,填載後投擲,以充分瞭解當事人對本署偵訊過程的感受,做為改進之參考。

8、厲行準時開庭並改善問案態度
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能準時開庭並改善問案態度,是司法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

9、加強應辦事項之效率
任何屬於本署職員應辦之事項,均要求能依規定儘速辦理。此包括各種聲請狀之處理答覆、應發還之保證金或扣押物之發還等。

10、落實簡化行政程序:
(1)本署上班時間由總機轉接各業務單位,下班時間 17時 30分後,則轉由值班法警同仁接聽。
(2)偵查庭外設置庭期表,供律師及當事人查閱,提高司法公信力。
(3)案件確定後,不待當事人之聲請主動發還刑事保證金。繳款人接獲通知後,可依規定期限到本署辦理領款手續,為了減少往返奔波及等候時間之浪費,鼓勵多採用「劃帳發還刑事保證金」措施。
(4)案件已確定或認扣押之證物無保存必要者,不待聲請,主動發還。
(5)證人在庭訊完畢後,可迅速領取證人旅費,手續簡單便利。
(6)檢察官辦理告訴乃論之案件,均能儘量勸導兩造和解,撤回告訴,以疏減訟源。
(7)相驗案件,隨報隨驗,並嚴密調查有無他殺嫌疑,迅速依規定發給死亡證明書。
11、強化法律及政令宣導:
(1)每年定期派檢察官分赴轄內各高、國中講解法律常識,並應機關、團體之邀,派檢察官親臨演講。
(2)檢察官應邀至廣播電台播講法律常識,普及法治教育。
(3)檢察官切實督導鄉鎮調解業務,每半年視察調解業務一次,適時宣導各項法令。
(4)透過公共服務廣播節目協助宣導各類反毒、反賄選活動。選舉期間並洽請有線電視台播放反賄選宣導短片。

四、 柔性司法業務:

1、觀護業務:
負責十八歲以上成年犯罪之社區處遇工作,預防再犯罪。其執行對象:
(1)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
(2)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
(3)緩刑或緩起訴附帶社區處遇者。
(4)易服社會勞動者。
(5)其他屬於司法保護範疇業務。

2、臺灣更生保護會橋頭分會:
設置於本署二樓,本諸仁愛精神,協助符合更生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得受保護之更生人,有關安置收容、技訓、輔導就業、輔導就學、輔導就醫、急難救助、資助旅費、護送返家與創業貸款等服務,解決其困難,期能適應社會生活且能自力更生。

3、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橋頭分會:
設置於本署二樓,其成立主要目的是針對本署轄區內,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重傷、死亡之遺屬及性侵害犯罪行為的被害人之保護業務工作。其保護及服務項目包括:

1.安置收容2.醫療服務3.法律協助4.申請補償5.社會救助6.調查協助7.安全保護8.心理輔導9.生活重建10.信託管理11.緊急資助.12.出具保證書13.訪視慰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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