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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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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9
  • 資料點閱次數:625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一、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至 21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案不適用之。
  三、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 本署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應區分為偵查類、執行類及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呈閱。
    偵查類、執行類送分案室依本署分案注意要點分聲他案及執聲他案,送交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五、 承辦股及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檔案應用審核表後,簽報檢察長(或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之。
  六、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本署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卷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七、 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八、 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署檔案閱覽室。
  九、 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三)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 應依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如有暫時離開閱 覽處所之必要者,應將檔卷交回保管。
  十、 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一、 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 2 點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二、 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 交還申請人。
三、 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午 2 時至下午 5 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四、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檔卷資料後,依實際應用時間計算繳納費用。前項之收費,本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五、 閱覽室內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損壞,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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