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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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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9
  • 資料點閱次數:138

Q1:何謂檔案應用?
A:
檔案開放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辦理,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

Q2:檔案應用之相關法令?
A:
依檔案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機密保護法令等相關規定。

Q3:檔案應用申請範圍有何限制?
A:
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拒絕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Q4:如何得知各機關典藏檔案相關目錄?
A:
可透過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各機關典藏之檔案目錄。

Q5:誰可向本署申請檔案應用?
A:
一般民眾、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委任人。

Q6:如何向本署申請檔案應用?
A:
本署檔案應用申請,民眾得採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提出辦理,恕不接受電話申請。

Q7:如何得知本署檔案應用流程及取得檔案應用申請書?
A:
本署網站首頁設有「檔案應用」服務專區,民眾可隨時透過網際網路進入此檔案專區,並可下載各項申請表格及申請作業流程,或可至本署一樓為民服務中心詢問相關檔案應用事項及索取檔案應用表格。

Q8:本署提供檔案應用服務時間及場所?
A:
本署提供檔案應用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開放應用場所位於本署一樓為民服務中心內檔案應用申請閱覽室。

Q9:申請檔案應用准駁之時程?
A:
本署收到檔案應用申請後,原則自受理日起(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齊全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經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本署得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Q10:申請檔案應用身分有何限制?
A:
民眾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至本署指定場所完成登記手續。任何人均可為應用檔案之申請人,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需提憑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如委託方式者,須填具委託書。

Q11:民眾應用檔案之規範?
A:
依檔案法第20條明文規定,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本署指定之(開放應用申請)時間及處所(本署為民服務中心檔案應用處所)。本署於核准民眾閱覽或抄錄檔案時,規定合理期限要求申請人於約定期日前至指定之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 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5. 應用檔案時須遵守本署所制定應用規範。申請人如有違反,本署亦得要求另案提出申請。

Q12:民眾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收費標準為何?如何付費?
A: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並於閱覽、抄錄及複印後由本署開立單據至出納室以現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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