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署處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裁判確定案件之扣押逾1公斤毒品,經公告後10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毀之。依據: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方法第8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詳公告毒品清冊所載。二、聯絡人:書記官劉亦寧,連絡電話:07-6131765分機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