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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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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23日公告發還本署如附件所示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3
  • 資料點閱次數:76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如附件所示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附表所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 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受任人應提出委任狀經檢察官批准始可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扣押物屬於金錢者,應向本署提出申請書。

三、贓物庫地址: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868號,電話:(07)6131765  ,分機:3116 

四、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五、本案承辦人:劉亦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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