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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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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高雄市六龜區、旗山區收購香蕉批發商業者許○○等9人傷害等案件,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14
  • 資料點閱次數:1260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8年8月14日
發稿人:王柏敦襄閱主任檢察官

橋頭地檢署偵辦高雄市六龜區、旗山區收購香蕉批發商業者許○○等9人傷害等案件,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壹、起訴之簡要犯罪事實

一、許○○係高雄市六龜地區從事香蕉收購之批發商,因不滿從事水果收購之「○○家族香蕉集貨場」負責人吳○○未 將先前託售香蕉時所交付之水果籃子歸還,竟於民國107681610分許,基於恐嚇之犯意,於電話中以「拿大用小用(指長短槍)開你」等語恐嚇吳○○,致吳○○心生畏懼。再於同日19時許,邀約蕭○○、潘○○後,再由蕭○○、潘○○召集潘○○、陳○○、林○○、孫○○、林○○、曾○○及陳○○等人(蕭○○、潘○○、潘○○、陳○○所涉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分乘4部自小客車,前往位於高雄市旗山區之「○○家族香蕉集貨場」找吳○○理論,詎料雙方一言不合,許○○、林○○、孫○○、林○○、曾○○及陳○○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分持木棍或徒手毆打吳○○及在場之員工林○○,致吳○○受有腦震盪、背部挫擦傷、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林○○則受有右手肘挫傷之傷害。

二、陳○○係高雄市旗山地區收購香蕉之盤商及「○○農產各縣市香蕉價格與種植聯盟」臉書社群網站之創辦人兼 管理員、賴○○則係該臉書社群網站之管理員,詎陳○○及賴○○竟為下列犯行:

  1. 陳○○明知吳○○均係以現金向農民收購香蕉,且因不滿吳○○,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於1076月間某時許,在「○○農產各縣市香蕉價格與種植聯盟」臉書社群網站上,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李○琪」之網友所張貼,內容為「這為(應為『位』之誤)大仁哥,在北部混不下去,現在南部個(應為『各』之誤)類水果欠錢一推(應為『堆』之誤),就算告他,也沒拿不回,沒財產,也是芭樂票!盤商或果農自己看著辦阿!」之文章下,發表「沒事,我們會在(應為『再』之誤)找新證據揭發他,騙得了一時,騙不了一世」等不實內容之回文,具體指摘貶損吳○○名譽之事,供不特定多數網友得以閱覽之,足以毀損吳○○之名譽。
  2. 賴○○明知吳○均係以現金收購香蕉,且吳○○未曾以「要打死你」等語恐嚇,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於1076月間某時許,在「○○農產各縣市香蕉價格與種植聯盟」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吳董你昨天來恐嚇我說要打死我,現在怎麼連電話都不接了,我們社團跟你有過節嗎?我檔(應為『擋』之誤)了你的財路,你可以來打死我,打死一個我還有千千萬萬個我,會出來幫農出聲,今天各地傳來,很多票根,跳票的難道出來混是這樣搞的嗎?回去自己想想吧!」等不實內容,具體指摘貶損吳○○名譽之事,供不特定多數網友得以閱覽之,足以毀損吳○○之名譽。

三、鄭○○係高雄市旗山區○○里里長,明知其並未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分局長洪○○之請託介入協調許○○ 等人間上開傷害及妨害名譽案件之紛爭,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761819時,在高雄市旗山區之「○○家族香蕉集貨場」內,向吳○○傳述:「本件係旗山分局長拜託其一位「鬥陣兄」(台語)出面協調,而旗山分局長係「鬥陣兄」幫忙才升任分局長職位」等不實言論,具體指摘貶損洪○○名譽之事,足以貶損洪○○名譽。

貳、 所犯法條

    一、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

核被告許○○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被告林○○、孫○○、林○○、曾○○、陳○○等人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許○○、林○○、孫○○、林○○、曾○○、陳○○等人間,就前開傷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許○○就恐嚇與傷害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扣案之棍棒4支,分係被告林○○、林○○、曾○○及陳○○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二、就犯罪事實二所示部分

      核被告陳○○、賴○○等人就犯罪事實二12所為,分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就犯罪事實三所示部分

      核被告鄭○○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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