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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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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全力維護公義,對非法清運有害事業廢棄物業者,依法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5
  • 資料點閱次數:786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8年7月24日
發稿人:王柏敦襄閱主任檢察官

橋頭地檢署全力維護公義,對非法清運有害事業廢棄物業者,依法提起公訴   

      本署日前接獲檢舉情資,指出高雄市○地號土地上遭棄置大量廢棄物,本署立即指派國土環保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徐弘儒率同檢察官楊翊妘,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組成專案小組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鴻○、柏○公司負責人梁○○於鴻○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前,即指派司機駕駛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車輛前往益○公司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將該些廢棄物違法貯存在未申請許可之處,且其載運均未為申報,並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之司機薛○○,將該一般事業廢棄物載至鼎○公司及大○公司;另鼎○公司負責人吳○○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指派車輛至鴻○公司及大○公司載運非可再利用廢棄物,再將廢棄物交由無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處理,其等所為均有違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提起公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起訴犯罪事實摘要

      鴻○及柏○公司實際負責人梁○○ 於104年、105年間先後以柏○公司、鴻○公司名義,向益○公司收取、清運廢塑膠模,益○公司即將淘汰之塑膠模包裝材及廢料等廢棄物交由鴻○公司處理,梁○○即於10541日起至1020日,多次指派司機駕駛大貨車將廢塑膠模載運至鴻○公司,及於1051028日起,多次指派司機駕駛大貨車自益○公司載運廢棄物及自其他不詳處所載運太空包裝污泥廢棄物、廢纖維、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至鴻○公司未申請貯存許可之桃園市觀音區倉庫及桃園市○旁停車場堆置,其中桃園市○旁停車場所貯存污泥廢棄物經採樣檢驗後,發現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梁○○將上開廢棄物整理分類後,再於1067月起至12月止,委託薛○○駕駛曳引車附掛半拖車,將無法回收或變賣而屬廢棄物之廢塑膠模,分別載運至中安路某處倉庫及鼎○公司置放,並給付薛○○共計242000元,惟梁○○就上開清除行為,均申報為未清除。

      吳○○為鼎○公司負責人,其委託司機前往鴻○公司載運廢塑膠模,並指派司機前往大○有限公司,載運屬有害事業之黃色粉末廢棄物至高雄市林園區某處空地貯存後,再將廢棄物載回鼎○公司位在高雄市○空地貯存,後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處理,嗣上開廢塑膠模及黃色粉末廢棄物,經發現遭棄置在高雄市○地號土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所犯法條

      被告梁○○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領有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貯存、同款後段之未依許可內容從事廢棄物清除、不實申報等罪嫌,被告薛○○、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領有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嫌。又鴻○公司、柏○公司、鼎○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對該法人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被告薛○○因清除廢棄物所得之242000元,為其犯本案之罪之犯罪所得,且為被告薛○○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之1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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