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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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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對嚴重影響軍事領導統御及部隊紀律管理之案件,提起上訴,請求從重量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1
  • 資料點閱次數:859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8年7月11日
發稿人:王柏敦襄閱主任檢察官

橋頭地檢署對嚴重影響軍事領導統御及部隊紀律管理之案件,提起上訴,請求從重量刑

      本署檢察官承辦被告黃○銓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3項「對上官施暴行」案件,認為被告黃○銓犯行嚴重影響軍事機關領導統御及部隊紀律的管理,原審僅判處拘役50日,量刑過輕,依法提起上訴。

      被告黃○銓於民國1061216日上午8時許,在海軍新兵訓練中心參加集合與操課(課目:單兵基本教練)時,因打瞌睡為教育班長鄭○偉糾正,被告黃○銓態度不佳站三七步並以教育班長刁難等語回應,經值星官中士許○平請被告黃○銓出列,被告黃○銓認在公開場合遭刁難,竟基於對中士許○平實施強暴之犯意,趁許○平不備之際猛推其胸口,並出拳毆打許○平頸部一下,旋遭旁人制止,致許○平受有頸部鈍挫傷。案經本署檢察官以被告黃○銓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3項「對於上官施暴行」等罪嫌,提起公訴,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

      本署檢察官收後判決後,依本署「軍法案件軍事機關訴訟全參與制度」作業要點,立即徵詢部隊意見,部隊認為被告黃○銓之行為對於部隊紀律、領導統御影響重大,請檢察官建請法官從重量刑。檢察官參酌部隊意見後認為被告黃○銓於訓練時違反紀律在先,經長官當場糾正,竟公然以暴行犯上,嚴重損及部隊團結及部隊長之領導統御,對外亦將產生負面宣示效果。違法代價過於輕微,將使部隊中賴以維繫之服從觀念蕩然無存,長此以往必瓦解一切有形、無形戰力及被告前科與犯後態度、類似判決刑度等因素,檢察官認為本案量刑過輕,依法提起上訴。

      本署「軍法案件軍事機關訴訟全參與制度」運作以來,檢察官於個案偵查、公訴及執行,讓軍事機關(部隊)表示適當意見,以強化軍事機關(部隊)在刑事訴訟中所扮演之角色功能,除協助增進軍事案件刑事偵查、審理專業效能外,更能有效兼顧軍事利益、國防安全、部隊執勤紀律及領導統御等需求,避免影響國軍戰力。

(本署於10858日辦理「強化司法機關辦理軍法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交流座談會」)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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