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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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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橋頭地檢署查獲高屏溪取水口上游遭非法棄置廢棄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8
  • 資料點閱次數:1278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8年4月18日
發稿人:王柏敦襄閱主任檢察官

橋頭地檢署查獲高屏溪取水口上游遭非法棄置廢棄物

 

      本署於日前接獲檢舉情資,指出高屏溪取水口上游遭人惡意棄置廢棄物,有部分廢棄物已落入取水道中,本署檢察長極為重視,立即指派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檢察官周韋志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偵辦,經專案小組清查現場,並就現場疑似污泥廢棄物進行採樣送驗,證實含有害事業廢棄物。經專案小組鍥而不捨調閱沿線監視器畫面、追查犯案車輛,認時機成熟,於日前(108118)分別前往桃園縣觀音區之振○縫衣機行及海湖區之智○公司等廢棄物產源地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供犯罪所用之營業用曳引車1部,同時陸續傳訊業者林○○、載運廢棄物之司機黃○○,並帶回相關廠商人員、在場可疑共犯等7人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訊問後,發現林姓主嫌向上述廠商誆稱可代為合法處理事業廢棄物並收費,再透過管道介紹找到司機黃○○,出資8萬元雇請黃嫌駕駛曳引車,於10775日至振○縫衣機行隔壁之停車場載運廢塑膠後,再前往智○公司載運黃土,混合後於79日凌晨1時許,利用夜間無人運至高雄市大樹區高屏溪攔河堰上游河川流域內傾倒。本件經檢察官漏夜訊問後,認犯嫌林○○、黃○○涉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處理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林○○以2萬元交保候傳,黃○○則先行請回。

     全案後續由檢察官深入偵辦,並持續追查其他共犯,並將偕同環保機關命相關涉案人等清運上述廢棄物,以回復原狀。

     河川資產是屬於全民所有,尤其高屏溪更是重要高屏地區重要民生用水來源,針對惡意傾倒廢棄物的不法業者,本署必定偵辦到底,決不寬貸。對於業者不法所得及使用之犯罪工具(車輛)亦將依法聲請沒收。橋頭地檢署呼籲,如要委託清理廢棄物,請務必尋找合法廠商,並請民眾對於此類違法犯行勇於揭發,共同維護美好環境。

 

(現場遭傾倒廢棄物照片-1)

(現場遭傾倒廢棄物照片-1)

(現場遭傾倒廢棄物照片-2)

(現場遭傾倒廢棄物照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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