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偵辦楠梓車行殺人案件 跨國合作自韓國押解犯嫌回臺 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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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鄭子薇主任檢察官、吳梓榕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楠梓分局偵辦楠梓區某車行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凌晨發生之殺人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於115年10月1日、2日分別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穆姓、吳姓、葉姓、陳姓等被告羈押禁見獲准,另同案黃姓少年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後由警報請少年法院調查審理,並經法院裁定收容。而林姓車行負責人及劉姓員工於115年10月1日晚間到案說明時,因尚無任何證據顯示其等涉案,故由檢察官訊後飭回。
承辦檢察官與專案團隊持續蒐證、抽絲剝繭,於10月1日深夜至2日凌晨調得監視影像畫面等關鍵證據後,發現林姓負責人及劉姓員工亦涉有重嫌,隨即於清晨核發拘票指揮員警進行拘提,然已潛逃出境未能拘獲。本署火速於10月2日依法發布通緝,積極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聯繫法務部調查局駐韓國法務秘書協助取得林姓、劉姓犯嫌在韓資訊,並由刑事警察局國際科韓國駐外聯絡官與韓國警方協助查緝,在我國司法、警察機關與韓國執法單位密切合作下,最終由韓國駐外聯絡官於10月17日下午順利將林姓、劉姓被犯嫌解送返國,並由本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在桃園國際機場將渠等拘提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2人均涉嫌刑法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串證、滅證等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已於今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此外,本署檢察官於偵辦期間持續追查相關涉案人員,並於115年10月8日指揮專案團隊拘提另名王姓嫌疑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亦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遂依法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及限制出境,嗣經法院裁定以新臺幣20萬元交保。本署將持續就相關事證深入調查,以釐清全案犯罪事實及各涉案人員之刑事責任。
本署強調,對於重大暴力犯罪,檢警始終秉持毋枉毋縱之精神,積極蒐證、鍥而不捨追查到底,展現司法機關打擊重大犯罪之決心,以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