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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高雄第三選區市議員候選人及樁腳涉嫌賄選案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共3人,適度公開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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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橋頭地檢署日前接獲情資顯示高雄市第三選區張姓議員候選人及共犯涉嫌賄選情事,本署郭景東檢察長高度重視指示即刻分案,由主任檢察官蘇恒毅、檢察官嚴維德負責偵辦,檢察官陳靜宜、蔡婷潔、鍾葦怡、陳俐吟、郭郡欣、施柏均、謝欣如、李侃穎、黃聖淵、林世勛、許亞文、段可芳、劉維哲、周子淳、朱美綺、李冠林、謝巧鈴等協助辦理,共同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 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涉案嫌疑人住處等地總計15處實施搜索,查扣相關證物,並傳喚、通知候選人1人、賄選共犯、選民共23人、證人共4人等到案說明。

      二、經查,張姓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涉嫌於115年5月間,與競選團隊在高雄市岡山區、橋頭區餐廳等地,假借母親節餐會場合,交付市價超過新臺幣(下同)490元之西點禮盒數十盒予選區具有投票權之選民;另利用其父親和胞兄在漁會體系曾經及現任要職掌握資源之機會,與其父親、胞兄及蔡姓、歐姓、林黃姓等漁會工作人員自114年間起,共同以不實文件協助不具漁民身分之人取得漁民資格及未來相關補助為選舉之對價,要求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選民至少10人於選舉時投票支持,而以此等方式向有投票權之選民為賄選行為。

      三、本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中張姓候選人、張姓父子(候選人之父親、胞兄)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第216條、第214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疑重大,且具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等羈押原因,亦有羈押必要,因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其餘共犯3人、選民10人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均以新臺幣(下同)10萬至3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其餘則請回。

      四、本案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且具社會矚目性,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予以適度公開說明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