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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毒駕致死肇逃案件,聲請羈押被告1人獲准,因具社會矚目性且考量公共利益,適度公開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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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檢署轄內大樹地區於民國115年10月1日上午8時許發生路旁民眾遭自小貨車撞擊死亡案件,且肇事者當場逃逸。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向本署通報後,本署隨即分案由主任檢察官施家榮、檢察官林俊傑負責偵辦,並迅速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仁武分局組成專案團隊,積極追查逃逸車輛及蒐集相關事證,最終循線在屏東縣某處查獲肇事者陳○○及協助藏匿陳嫌之友人王○○及蕭○○。

      經查,陳○○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駕駛自小貨車上路,受毒品影響其駕駛操控能力,因而於上開時地撞擊路旁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送醫不治死亡,陳○○則於肇事後逃逸。本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陳○○涉嫌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第1項第3、4款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逃逸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等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乃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裁定准許。

      本署呼籲,飲酒或施用毒品將嚴重削弱駕駛人之判斷力與反應神經,在路上宛如不定時炸彈,對自身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極大威脅,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本署針對酒駕、毒駕及肇事逃逸等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之違法行為,必將嚴查速辦、絕不寬貸,以全力捍衛大眾之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