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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楠梓殺人案件,再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3人,因具社會矚目性且考量公共利益,適度公開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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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檢署轄內楠梓地區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凌晨發生之殺人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於115年10月1日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被告穆○○羈押禁見獲准後,本署持續深入追查,拘提被告吳○○、葉○○、陳○○等3人,另涉嫌人林○○、劉○○及同案少年黃○○亦主動到案說明,渠等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吳○○、葉○○、陳○○等3人均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滅證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於115年10月2日晚間再向法院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其中被告吳○○已於115年10月2日晚間經法院裁定准許羈押禁見,其餘兩人則尚待裁定。另涉嫌人林○○、劉○○經檢察官訊問後飭回,少年黃○○則由警另函請少年法院調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