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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楠梓區殺人案件,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1人,因具社會矚目性且考量公共利益,適度公開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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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橋頭地檢署轄內楠梓地區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凌晨發生殺人案件,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於115年10月1日向本署通報相驗後,由主任檢察官鄭子薇、檢察官吳梓榕負責偵辦,檢察官迅速指揮員警蒐集相關事證及進行現場勘驗,且隨即會同法醫師完成初步相驗,並擇定他日解剖複驗。

      二、經查,穆○○與死者張○○為同事關係,雙方具金錢糾紛,穆○○於 115年9月30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其2人工作地點,與不詳友人數名持熱熔膠及棍棒等工具,持續毆打張○○頭部、臀部、四肢等身體多處,造成張○○死亡。本案經檢察官漏夜偵訊訊問後,認穆○○涉嫌刑法第278條第 2 項重傷害致死等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滅證等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已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