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海軍補給士勾結廠商侵占廢品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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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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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結說明:
本署蘇恒毅主任檢察官、嚴維德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並協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偵辦海軍保修指揮部海軍補給總庫(下稱海軍補給總庫)左營分庫補給士張簡○弘、陳○州,與環保公司業者洪○鏞、彭○偉、楊○宗等5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並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現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5年9月18日移審後,由法院全數裁定接押。
二、犯罪事實、偵辦過程與所犯法條
(一)身分關係說明:
張簡○弘、陳○州二人係海軍補給總庫左營分庫補給士,負責海軍廢舊及不適用貨物(下稱廢品)之保管、監督標售案得標廠商提領、過磅及放行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洪○鏞、彭○偉為金○環保有限公司(下稱金○公司)實際負責人與共同經營者;楊○宗為冠○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冠○公司)負責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犯罪事實說明:
1.112年海軍廢鋼鐵標售案部分
(1)金○公司因得標單價過高預期虧損因而行賄公務員放水:
金○公司於111年11月16日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26.61元單價,得標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下稱陸軍四支部)公開招標之「112年舊廢及不適用物資公開招標案」中之「廢鋼鐵-海軍單位」項目(預估提貨600公噸),並與冠○公司合作履約。因得標單價遠高於當期廢鐵市價(每公斤10.95至13.35元),正常履約將面臨鉅額虧損。洪○鏞、彭○偉、楊○宗為謀取不法利益,於112年5月17日進場提領時,企圖以夾藏水箱儲水及調換AB車牌之方式偷磅(後詳述),遭負責監提過磅之補給士陳○州、張簡○弘當場查獲。洪○鏞等人為求免遭舉發,隨即行求公務員予以包庇放行,雙方旋達成違背職務之合謀;彭○偉乃於同年月27日傍晚,在住處附近空地,將洪○鏞提供之15萬元現金交付陳○州,陳○州回寢室後再將其中7萬5,000元分贓予張簡○弘。
(2)公務員與廠商共謀以三種偷磅手法侵占公產,並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
陳○州等5人自112年5月17日起至12月20日止,共同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利用「水箱車」(即在車斗夾藏水箱注水虛增進場空車重量,過磅後將水排入水溝)、「磅後補料、回頭偷載」(於實車過磅後,趁監管人員離場空檔折返續裝廢品)、「調換AB車牌」(以兩輛外觀相同之車輛,由較輕之A車先行過磅後伺機對調車牌,使實際載重較重之B車全程免經合法檢磅)等手法偷磅,並明知每車次實際載重遠高於申報重量,仍共同於「海軍過磅單」、「放行條」、「監提記錄表」及「秤重記錄表」等公文書上登載不實淨重,層轉陸軍四支部結算。
(3)造成國庫鉅額損失及事後加碼酬謝
上開手法使陸軍四支部誤認金○公司僅載運49萬2,250.5公斤廢鋼鐵(實則提領至少129萬560公斤),總計侵占公有廢鋼鐵達79萬8,309.5公斤,使國防部短收標售價金2,124萬3,016元。履約完成後,洪○鏞、彭○偉、楊○宗為答謝陳、張簡二人護航,復由彭○偉於112年12月30日晚間再將洪○鏞交付之20萬元現金交付陳○州,陳○州回寢室後再將其中10萬元分贓予張簡○弘。
2.114年海軍廢鋼鐵標售案部分
(1)金○公司又因得標單價預期虧損與公務員再次合謀勾結
金○公司於114年1月14日復以每公斤21.8元單價,得標陸軍四支部「114年舊廢及不適用物資公開招標案」中之「廢鋼鐵-海軍單位」項目(預估提貨750公噸)。鑑於該得標價仍高於市場行情(每公斤7.8至9.5元),洪○鏞、彭○偉為免虧損並牟取暴利,由彭○偉於同年2月18日向張簡○弘行求以現金賄賂換取偷磅放水,張簡○弘因財務拮据而應允配合,雙方再次達成勾結協議。
(2)沿用偷磅手法侵占公產,公務員並兩度收受現金對價:
張簡○弘、洪○鏞、彭○偉3人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自114年2月18日起至115年1月9日止,接續以前述「水箱車」及「磅後補料、回頭偷載」等方式侵占公有廢鋼鐵,並由張簡○弘於過磅單及放行條等公文書登載虛偽淨重層呈結算,造成陸軍四支部誤認載運量僅52萬2,752公斤(實載逾68萬5,960公斤),累計侵占廢鋼鐵16萬3,208公斤,使國防部短收價金335萬7,934元。洪○鏞、彭○偉在此次標案中則兩度交付酬謝賄款:先於114年6月2日上午在左營海軍基地南門哨外停車場,交付15萬元;復於115年2月28日晚間在苓雅二路居酒屋聚餐時,交付10萬元,款項全數由張簡○弘收受花用。
3.侵占廢電纜部分:利用監提職權公然掩護廠商侵吞無帳籍廢品
張簡○弘、彭○偉明知其他海軍單位繳交之無帳籍廢電纜,依法應納入「115年舊廢及不適用物資公開招標案」標售且仍屬公有財物,竟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於115年5月12日下午2時許在左營分庫執行監提時,由張簡○弘放任彭○偉指示不知情司機,將該批重達799公斤之廢電纜混入一般廢鋼鐵夾取裝車。張簡○弘再於過磅單與放行條等公文書上,將該批高價電纜虛偽登載為「廢鐵」及「2,360公斤」並層轉結算,藉此掩飾侵吞犯行,致使陸軍四支部短收變賣款項21萬4,132元,嚴重破壞國軍廢品管制正確性並侵吞公有財產。
(三)偵辦經過與查扣成果
本案經承辦檢察官嚴維德及支援檢察官周韋志、鍾葦怡、李侃穎、黃聖淵、段可芳,指揮廉政署南調組並協同高雄憲兵隊、環境部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歷經115年5月21日、5月27日、6月29日3波搜索行動,共計搜索15處,傳訊被告與證人17人,羈押5人。全案清查犯罪所得共計2,561萬5,082元,並實際查扣1,122萬2,839元(法院裁定扣押被告楊○宗犯罪所得1,062萬2,839元;被告陳○州、張簡○弘各自主動繳回17萬5,000元、42萬5,000元)。
(四)所犯法條說明
1.112年海軍廢鋼鐵標售案部分:
(1)被告陳○州、張簡○弘、洪○鏞、彭○偉、楊○宗5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2)被告陳○州、張簡○弘、洪○鏞、彭○偉4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3)被告陳○州、張簡○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洪○鏞、彭○偉、楊○宗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
2.114年海軍廢鋼鐵標售案部分:
(1)被告張簡○弘、洪○鏞、彭○偉3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2)被告張簡○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洪○鏞、彭○偉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
3.侵占廢電纜案:
被告張簡○弘、彭○偉2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三、量刑與沒收意見
本署審酌被告等人犯罪參與程度、規模、破壞國軍資產管理紀律及公務員廉潔形象所生損害、造成社會公益影響、犯罪所得數額、偵查中是否自白、是否繳回犯罪所得及有無證人保護法之適用等情狀,提出以下量刑意見:被告張簡○弘 求處有期徒刑15年、被告洪○鏞有期徒刑 12年、被告陳○州有期徒刑 11年、被告彭○偉有期徒刑 10年、被告楊○宗有期徒刑 10年。另被告等人之犯罪不法所得,均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
四、國民法官法適用說明
被告等5人所涉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以及被告陳○州、張簡○弘涉犯之同條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法定刑均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法適用國民法官法相關程序提起公訴,亦予說明。
(照片:現場勘查國軍標售之廢鐵)


(照片:清點現場廢電纜數量)

(照片:不法業者載運國軍報廢品露天堆置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