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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境外敵對勢力吸收公務員涉犯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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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周韋志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偵辦境外敵對勢力透過衛生福利部約聘僱副研究員即被告林○○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等罪嫌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移審後並由法院裁定接押。

      二、犯罪事實摘要與所犯法條說明:

      犯罪事實:林○○任職於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擔任約聘副研究員,負責辦理與各縣市政府計畫補助案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民國1145月起在網路結識境外敵對勢力集團成員暱稱「曾先生」,雙方約定林○○達成特定任務(例如:提供我國記者名單、匯款、蒐集政府黑料等)可獲取每月新臺幣5,000元等對價之報酬(部分款項由綽號「馬德」之前案被告林佑帳戶匯入),渠等並為以下犯行:(一)林○○與「曾先生」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曾先生」指示林○○使用之他人名下中華郵政帳戶收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款項,再匯款至「曾先生」指定之帳戶,作為對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軍士官兵江○○及洪○○(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均另案提起公訴)等人員,關於其等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並以此方式掩飾特別犯罪所得之來源。(二)林○○明知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性質上與國家事務及公共利益攸關,不得洩漏而損害國家利益,竟基於為境外敵對勢力交付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電磁紀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接續犯意,於115310日,違背職務以手機翻拍職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再將翻拍之電磁紀錄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傳送予「曾先生」知悉,以獲取前開約定之對價。

      所犯法條:被告林○○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犯罪事實(二)部分,係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7條第2項為境外敵對勢力傳遞公務上應秘密電磁紀錄、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等罪嫌。

      三、量刑建議:請審酌被告身為國家公務員,明知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與國家事務及公共利益攸關,不得任意洩漏,竟為牟取私利而罔顧國家安全,與境外敵對勢力長期配合,任意交付職務上所掌之應秘密文書並持續獲取報酬,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公益,情節重大,並考量被告遭查獲具體違背職務洩漏應秘密文書之數量與內容,就被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予以建議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2年。

      四、近來境外敵對勢力透過網路滲透、金錢利誘方式吸收我國公務員之情形日益嚴峻,已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本署從先前已偵辦之多起國安案件積極溯源查獲本案,更將持續強化偵辦量能,與相關機關密切合作,嚴查各類危害國家不法案件,以維護國家整體安全與社會安定。

      五、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部分,屬法定刑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法適用國民法官法相關程序提起公訴,亦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