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徐姓被告涉棄保潛逃、毀棄科技監控設備等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20
- 資料點閱次數:87
本署陳竹君主任檢察官、嚴維德檢察官偵辦徐姓被告涉嫌棄保潛逃、毀棄法院科技監控設備,並與林姓男女共犯規劃逃亡、藏匿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今(20)日移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一、徐姓被告前因另涉重大貪污案件,經本署檢察官起訴後,由橋頭地方法院於審理中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後,命徐姓被告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等科技設備監控,以確保其依法到庭並防止逃亡;嗣案件言詞辯論終結,法院已當庭告知宣判日期,並命其應按時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依法拘提,惟徐姓被告明知受科技監控及法院命令拘束,竟仍預謀棄保潛逃,規劃逃亡路線、準備交通工具、安排藏匿地點及籌措逃亡資金,企圖規避法院審判。
二、徐姓被告與林姓女子及遭通緝之林姓男子共同策劃逃亡,由徐姓被告出資購買權利車,並由林姓男子負責尋找偏遠山區藏匿處所,甚至規劃視情況安排偷渡出境。逃亡前,三人多次勘查路線、模擬接應流程,並由徐姓被告提領大筆現金,備妥衣物、砂輪機、工具及手套等物品,嗣於115年3月19日中午,徐姓被告於屏東縣萬巒鄉橋下,以砂輪機切斷電子腳環,毀棄法院命其配戴之科技監控設備,隨後將電子腳環及監控手機交由林姓男子棄置隱匿,再共同駕車前往臺東縣山區休閒農莊藏匿,以逃避法院審判及執法人員查緝。
三、法院於接獲電子腳環異常警示後,立即聯繫徐姓被告未果,依法發布拘票及通緝,本署嚴維德檢察官隨即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楠梓分局等單位展開追查,陸續搜索相關處所,除查獲行車紀錄器、手機等重要證物外,並尋獲遭棄置之電子腳環及監控手機,並迅於4日內(115年3月24日下午)成功在臺東縣山區休閒農莊查獲徐姓被告及林姓男子,並扣得現金21萬餘元、砂輪機、工具、手機、車輛及其他相關物證,全案偵查終結,認徐姓被告涉嫌毀棄及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棄保潛逃等罪嫌,林姓女子及林姓男子涉嫌共同毀棄、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藏匿人犯及幫助棄保潛逃等罪嫌重大,均依法提起公訴。
本署郭景東檢察長強調,科技設備監控係法院依法採行之強制處分,目的在確保刑事被告遵期到庭、維護司法程序順利進行,任何破壞監控設備、規避審判或協助藏匿逃亡之行為,不僅嚴重挑戰司法公權力,更妨害刑事司法制度正常運作,本署對於此類妨害司法程序案件,將持續秉持「依法嚴辦、迅速查緝、確保執行」之原則,徹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以維護司法威信及社會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