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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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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綠能蟑螂假借通行權詐財並挖斷道路恐嚇案 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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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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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段可芳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辦黃芳、黃亮父子涉嫌假借道路通行權向綠能開發業者詐取鉅額過路費,並於索討未果後挖斷聯外道路、阻礙施工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未遂及強制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11年間起於高雄市永安區開發綠能設施,施工車輛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之道路始能進出工區。黃芳、黃亮明知並無合法權利得向業者收取道路通行費用,竟共同向億公司詐稱其具有通行路道地使用權,要求每年支付新臺幣200萬元至300萬元所謂「租金」,向業者詐取過路費。億公司考量工程無法進場施工,因而陷於錯誤,於1121222日在高雄市永安區某工寮交付現金200萬元。黃芳取得其中170萬元,黃亮取得30萬元,致億公司受有財產損害。

      嗣黃芳、黃亮於114年間再度要求億公司支付相同費用遭拒絕後,竟共同基於恐嚇取財及強制之犯意聯絡,以每日3,000元聘僱洪惠駕駛怪手,並於通行道路向億公司人員恫稱,如不付款即挖斷道路,使工程無法進行,以迫使業者屈服。黃芳、黃亮於114318日指示洪惠駕駛怪手將道路挖斷,並另將車輛停放於道路出入口阻礙通行,造成億公司工程車輛無法進入工區施工,工程因此停擺。惟億公司仍拒絕再次支付過路費,被告3人恐嚇取財未能得逞。

      核被告黃芳、黃亮就收取200萬元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另黃芳、黃亮及洪惠就再次索討過路費未果後,以挖斷道路及阻斷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交付款項,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及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依法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另黃芳、黃亮詐得之新臺幣200萬元屬犯罪所得,請求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以澈底剝奪犯罪所得。

      橋頭地檢署強調,任何人不得藉由虛構權利、阻斷交通或其他強暴、脅迫手段,非法向企業或民眾索取財物,尤其針對攸關公共建設及綠能產業發展之重大工程,以暴力或脅迫方式阻撓施工之綠能惡霸犯行,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及投資環境。本署將持續嚴正執法,依法追訴不法,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平、安全之投資環境。

 

(挖斷道路恐嚇案現場照片)

挖斷道路恐嚇案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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