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偵辦里港鄉民代表涉非法棄置廢棄物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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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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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里港鄉民代表涉非法棄置廢棄物案提起公訴
本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段可芳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旗山分局會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偵辦曾○諭、黃○玲、陳○勛等人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經查,被告曾○諭係屏東縣里港鄉民代表,於114年間曾向里港鄉公所申請排水溝清理工程,嗣由恒○營造工程公司得標承攬。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黃○玲及陳姓工地主任(另為緩起訴處分)等人,明知排水溝產出之污泥混雜塑膠袋、寶特瓶、玻璃、木板等廢棄物,屬依法應合法清理之廢棄物,竟仍共同基於非法清除、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指示司機被告陳○勛等人,將廢棄物載運至高雄市旗山區農牧用地任意傾倒堆置,造成土地污染,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深入調查係由承攬里港鄉公所排水溝清理工程之業者,涉嫌將工程產出約1,300餘公噸之污泥、營建混合廢棄物污泥及廢棄物非法載運至旗山區農牧用地任意棄置,嗣經專案小組執行搜索並至現場勘查,發現該批污泥夾雜大量廢棄物,初估合法清除、處理費用高達新臺幣314萬餘元。
核被告曾○諭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前段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除廢棄物等罪嫌。被告黃○玲、陳○勛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嫌,另被告恒○公司,因其負責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亦依法請求科處罰金。
本署郭景東檢察長指出,非法棄置廢棄物不僅嚴重破壞環境生態,亦可能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危害公共衛生與農業環境,對國土保育影響甚鉅。對於不法業者為節省清運及處理成本,任意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本署將持續秉持「嚴查速辦、溯源追查」原則,結合警察及環保機關強力查緝,務求斷絕非法棄置廢棄物犯罪鏈。
(照片:檢察官段可芳與專案小組人員至現場勘查)
(照片:現場勘查發現該批污泥夾雜大量廢棄物)

(照片:非法載運至旗山區農牧用地任意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