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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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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結起訴違法製售壯陽偽藥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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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施佳宏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Fans17網站涉犯兒少性剝削案件時,向上溯源發現網○指數股份有限公司所銷售之健康食品,疑似摻有未經核准之藥品成分,經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2波搜索行動,查獲不法業者自境外輸入含類威而鋼成分之原料,經加工製成壯陽產品後,以食品名義透過網路販售牟利,不法獲利逾8千萬元,全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一、犯罪事實概要:被告江○翰為光○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Nphenyl_propoxyphenyl_carbodenafil」係與壯陽藥成分Sildenafil具相似藥理活性之類緣物,依法應列為藥品管理,竟自民國106年間起,自中國地區輸入含該成分之「A+劑」,並販售予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李○騎,藉此牟利。李○騎取得上開原料後,加工製成壯陽產品原料,並委託不知情之代工廠製成膠囊及包裝,分裝為「30密碼」、「超能30」、「30而立」及「我弟很猛」等商品,再販售予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摩○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後,被告王○富及許○又等人,明知上開產品含未經核准之藥品成分,仍以保健食品名義,透過網路平台及行銷公司,由網紅「小哥哥」代言對外販售予消費者,藉以規避查緝。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江○翰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等罪嫌;被告李○騎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同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等罪嫌;被告王○富、許○又則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又被告江○翰為被告光○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李○騎為被告優○康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王○富、許○又則分別為被告有○公司及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受僱人,其等各因執行業務犯上開各罪,請分別依藥事法第87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之罰金。

      三、本署呼籲民眾:該類產品所含之藥物類緣成分,未經臨床試驗及安全評估,可能產生不明副作用,對人體健康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具有高度風險,藥品應經合法醫療院所診療後依處方使用,切勿購買來源不明或宣稱具療效之保健食品,尤其避免透過情色網站或網紅推薦購買不明產品,如曾購買或使用相關產品者,應儘速停止使用,並諮詢專業醫師,以確保自身健康安全。

 

照片:扣案「我弟很猛」等壯陽偽藥商品(一)

照片:扣案「我弟很猛」等壯陽偽藥商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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