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偵辦非法棄置廢棄物集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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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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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嚴維德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湖內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並會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偵辦李○財、李○森等人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一、李○財、李○森父子與黃○銘等人,共同組成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利用合法廢棄物清運公司名義,向營造公司及工廠佯稱可合法將廢棄物清運至焚化廠處理,實則將所收受之大量廢棄物非法棄置。該集團先後承租高雄市岡山區新樂街、巨輪路及燕巢區安招路等3處廠房,對外佯稱從事木材加工或資源回收,實際作為垃圾堆置及轉運場所,並指派司機施○正等人長期載運傾倒廢棄物,其中新樂街廠房堆置一般垃圾、廢塑膠、營建混合物及廢石膏等廢棄物,總重量約達1,145公噸,以此方式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另為規避查緝,該集團更將廢棄物載往高雄市燕巢、田寮等地山坡地非法棄置,總量約233公噸,以此方式非法從事廢棄物之清理,致破壞山坡地之地表及水土流失;案經環保機關會同警方查報,報請本署指揮偵辦,陸續拘提相關被告到案,並查扣多輛涉案運輸車輛等證物。
二、核被告李○財、李○森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1項、第10條之擅自占用公有山坡地罪嫌。黃○銘涉犯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其餘被告依分工,分別涉犯參與犯罪組織及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嫌。另侑○公司、貿○公司及勗○公司,因其從業人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亦依法請求科處罰金。
三、檢察官審酌被告等人長期以合法清運為掩護,實施非法棄置行為,犯罪具高度計畫性與持續性,且將廢棄物棄置於地質敏感之山坡地區域,嚴重破壞自然環境及水土保持,危害公共安全,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維護環境法秩序。被告等人未依法處理廢棄物,節省處理費用約新臺幣4,665萬餘元,另收取清運費用約1,883萬元,上開均屬犯罪所得,依法聲請沒收或追徵,另供犯罪使用之多輛運輸車輛,及用於山坡地棄置之車輛,亦依法聲請沒收。
四、本案為典型以合法掩護非法之組織型環保犯罪,不僅規模龐大,且對環境及國土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本署將持續與警調及環保機關合作,強力打擊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以維護國土資源與環境永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