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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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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無照醫美集團詐欺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23
  • 資料點閱次數:315

        本署主任檢察官蘇恒毅、檢察官莊承頻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彭○媛等10人組成之無照醫美詐欺集團案,業已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一、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彭○媛於民國11210月間,與徐○麟等其餘9名被告共同組成醫美詐欺集團。彭○媛陸續於新北市、高雄市及臺北市等地成立流動醫美工作室,並自大陸地區違法輸入肉毒桿菌、玻尿酸等藥品,以及仿冒之「海芙音波」、「索夫波」、「酷塑」冷凍融脂機等醫療器材,由徐○麟負責運輸前揭醫療儀器及藥品至各工作室,另由簡○宏、廖○玲、楊○、蘇○琳及蔡○政等5人刊登廣告招攬不特定客人。彭○媛對外佯稱施作療程者具備合法執照,且謊稱使用之儀器係向診所承租、藥品為合法輸入,藉此騙取被害人信賴並收取對價,然實際上相關醫美療程皆由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彭○媛擅自施作,或指示王○、劉○伶及陳○錞等團隊成員違法執行。經統計,被告彭○媛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9944,681元;此外,被告陳○錞另於其住處等地私自經營醫美工作室,為客戶施打點滴、肉毒、玻尿酸、膠原蛋白增生劑等非法醫療行為,獲利共計新臺幣300萬元。

        二、所犯法條與具體求刑

        核被告彭○媛所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簡○宏、徐○麟等其餘9人,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2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等人亦分別涉犯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嫌、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嫌,以及商標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等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罪嫌。針對扣案之大批仿冒醫療器材及藥品,以及被告彭○媛、被告陳○錞上開犯罪所得,均建請法院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

        三、本署郭景東檢察長表示,醫療美容屬於高度專業之醫療行為,攸關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民眾在選擇醫美療程時,切勿輕信網路上來源不明、標榜低價或由非醫療機構所刊登之廣告。進行任何醫美療程前,務必確認施作地點為合法立案之醫療院所,並檢視醫師之合法執業執照,同時應確認所使用之醫療器材與藥品均具備衛生福利部之許可字號。本署將持續強力查緝此類非法密醫與醫療詐欺案件,以維護國人健康與消費權益。

扣案仿冒 之「海芙音波」、「索夫波」等醫療器材(一)扣案仿冒 之「海芙音波」、「索夫波」等醫療器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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