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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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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高雄美濃地區大規模盜採土石及非法回填廢棄物犯罪集團案件,偵結起訴被告呂○田、石○君等12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2-03
  • 資料點閱次數:618

      本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段可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偵辦被告呂○田、石○君、王○正等人涉嫌長期於高雄市美濃區及彌陀區多處農地,從事盜採土石並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牟取暴利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一、 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呂○田自民國10610月起,主導並指揮盜採土石並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犯罪集團,先大量購買或實質掌控高雄市美濃區成功段第470號、470-1號等多筆農地(下稱本案土地),非法盜採土石販售,再向載運營建廢棄物之司機收取傾倒費,進行非法回填廢棄物方式牟取鉅額不法利益。被告石○君係本案土地之投資地主,亦為朱○強議員前助理,其明知被告王○正係受被告呂○田指揮從事盜採土石及回填廢棄物之人,仍為牟取暴利,於1136月間,以新臺幣1,600萬元取得本案農地所有權,再由呂○田提供假租賃契約範本,由石○君與王○正簽訂,作為應付公務機關查緝之掩護文件。由王○正駕駛挖土機破壞原有農作物並盜採土石,販售牟利;再於坑洞形成後,自1142月起,由呂○田聯繫謝○、謝○玉、李○雄、莊○勛等運輸業者,指揮數十名司機,載運未經合法處理之混合土石、營建廢棄物至本案土地非法傾倒回填。為確保犯罪行為順利進行,石○君另向警方申請砂石車通行證,交由呂○田轉交各運輸業者使用,並確認回填進度,協助排除施工爭議。呂○田並指示王○正向每輛傾倒廢棄物之車輛收取600元至1,500元不等之費用。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於114911日至本案土地勘查後發現上情,執行搜索拘提石○君、呂○田、王○正、謝○玉、謝○到案並聲押獲准。

      二、犯罪所得:本案高雄市美濃區成功段第470470-1號土地,非法回填廢棄物體積即達14萬餘噸,依查扣金流及回填數量推估犯罪所得,被告呂○田、石○君於本案土地非法盜採土石並回填廢棄物,共獲取不法所得約16,402萬餘元;另呂○田於成功段第104510471052號等地號不法獲利所得約7,938萬餘元,相關財產均已依法扣押;另彌陀區多筆土地,亦查獲李○雄等運輸業者大量未經合法處理之營建廢棄物。

      三、所犯法條及罪名:被告呂○田: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石○君: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其餘被告王○正、謝○、謝○玉、李○雄、黃○霖、薛○平等人,分別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相關罪嫌;相關公司並依同法第47條追究法人責任。

      四、量刑及強制處分意見:被告呂○田長期主導犯罪集團,犯罪情節重大,對國土及環境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犯罪所得高達2億多元,請從重量處4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石○君明知不法仍參與犯罪集團運作,行為時是議員助理身分,申請砂石車通行證交給呂○田及運輸業主旗下司機使用,與盜採土石集團配合在農地回填廢棄物,且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尚有其他共犯在外,本案組織結構嚴謹,為免石○君與尚未查緝到在外共犯聯絡、進行勾串,建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五、橋頭地檢署張春暉檢察長強調:結構性、集團性非法盜採土石及棄置廢棄物犯罪行為,已嚴重破壞國土保育、農業生產及公共安全,後續清理成本龐大,影響深遠。本署將持續強力查緝破壞環境之土地提供者、幕後金主、運輸業者及實際執行者,全面打擊集團性環保犯罪,守護國土安全與世代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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