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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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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前檢察官陳○達、前警友會站長黃○宏等20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偵結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30
  • 資料點閱次數:119

      本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朱美綺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偵辦陳○○、黃○○等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及水土保持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依法提起公訴。本案被告陳○○、黃○○起訴後,於115128日移審,經橋頭地方法院裁定羈押被告陳○達、黃○宏分別交保250萬、150萬元,皆並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及不得與同案被告接觸,檢察官對交保處分不服,已提出準抗告。

      一、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陳○達及黃○宏明知高雄市大樹區統嶺段603地號土地,係經公告劃定之山坡地保育區,非經依法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不得於其上堆置土石或處理廢棄物,竟仍共同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違反水土保持法之犯意聯絡,與蘇○助等多名車頭、司機及現場管理人員,從事非法清除、處理營建剩餘廢棄物之行為。陳○達、黃○宏等人先於11310月間,以購買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大樹區統嶺段 603604 地號土地之實際管理權,復自同年10月起,以每車新臺幣3,000元之價格,向車頭及司機收取俗稱「土尾錢」之處理費用,指示將外地營建剩餘廢棄物運入本案土地棄置,並僱用現場管理人員指揮交通、收取土單及管制進出。嗣蘇○助、林○宏、蘇○民、李○英等人知悉後,即自行或指派司機李○軒、王○勝、胡○宸、陳○瑞、鄭○譽等人,陸續至工地載運營建剩餘廢棄物,前往本案土地棄置,王○榤並因上開仲介行為而可向李○英抽取每車300500元之介紹費;此際,王○榤、邢○強、楊○安、戴○恩、楊○允陸續受僱於陳○達、黃○宏,擔任現場管理人,於本案土地內負責開關電動鐵捲門、向司機收取土單,再轉交陳○達、黃○宏,以供其等向司機收取每車3,000元之廢棄物處理費用;另黃○宏於上開期間,亦向蘇○助或他人租借怪手,並僱用、指揮怪手司機在現場將廢棄物整平,抑或親自於現場指揮、告知曳引車司機傾倒廢棄物之位置。其等並另與合法事業廢棄物處理場管理人及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勾結,違反許可內容,將超量或不符規定之營建剩餘廢棄物轉運至本案土地棄置,藉此牟取不法利益。經查,本案土地每日進出車輛最高可達80車次,長期大量非法棄置廢棄物,陳○達、黃○宏以上開方式牟取暴利,並謀議所獲報酬由其等均分。嗣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警、環、林等相關單位於1149 月間履勘及開挖,確認本案土地遭非法棄置營建剩餘廢棄物體積約23 2,900立方公尺,陳○○、黃○○等人因此不法獲利約新臺幣4,990 5,000 元。另經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多次搜索,扣得相關帳冊、文件及電磁紀錄等證物,循線查明全案事實。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陳○達、黃○宏所為,均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在私人山坡地未經同意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罪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及處理廢棄物罪嫌、同條第4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被告蘇○助、李○軒、王○勝、周○諺、李○英、李○明、陳○瑞、鄭○譽、胡○宸、林○宏、蘇○民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嫌;被告林○凱、吳○葑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4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被告王○榤、邢○強、楊○安、戴○恩、楊○允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嫌。

      三、量刑建議:被告陳○達身為前檢察官,理當熟諳我國法律,且其亦曾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而經判決確定並入監執行,更應恪遵法律規範內容,竟為謀取私利,造成土地難以恢復之傷害及污染,惟考量被告陳○達自警詢至偵訊均坦承犯行,亦就共同被告參與犯行之程度證述明確,並表示欲盡力清除本案土地上堆置之廢棄物,若其於審判中確能依其所述將廢棄物清運完畢,則請量處適當之刑;另被告黃○宏前擔任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警友站長,有多次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遭移送之前案紀錄,竟於前二次偵訊時均堅稱對本案土地堆置廢棄物一事不知情,飾詞狡辯,而後始於羈押期間屆滿前改口坦承犯行,然仍陳稱未因本案犯行有任何獲利,對其與被告陳○○之分工、獲利分配一事亦仍有隱瞞,難認犯後態度良善,請予從重量刑。

      四、本署張春暉檢察長指出: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嚴重破壞環境生態、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亦造成後續鉅額清理成本,影響社會甚鉅。本署將持續強力查緝結合車頭、司機、處理場及土地提供者之集團性非法棄置犯罪行為,並嚴正執法維護環境正義與國土安全。

 

朱美綺檢察官會同環保局及警察至現場覆勘1朱美綺檢察官會同環保局及警察至現場覆勘2開挖發現現場遭棄置之營建剩餘廢棄物現場遭棄置之營建剩餘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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