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偵辦執業會計師與詐團勾結, 擔任詐團軍師案件,聲請羈押禁見鄭姓執業會計師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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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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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接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情資,有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涉嫌與詐欺、博弈集團勾結,擔任詐團軍師協助詐團虛設公司行號進行詐欺、洗錢之情事。檢察長張春暉極為重視,立即指派專責主任檢察官蘇恒毅、檢察官蔡婷潔指揮偵辦,經深入調查後,發現被告鄭○○係「群○會計師事務所」(高雄設有楠梓所及左營所)之主持執業會計師;被告劉○○為代辦業者,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二人均明知依「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等規定,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並應對於業務關係實施持續性之客戶審查;亦明知詐欺、博弈犯罪集團需透過設立人頭公司開立金融帳戶,作為賭客入金或詐騙贓款之匯入帳戶,或透過人頭公司架設不實網站,與第三方支付業者簽立金流服務合約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佯裝人頭公司有正常營運,彼此間為不實的交易往來之情事。詎為牟取利益,於民國113年間起,與潘○、陳○衛等多名詐欺、博弈洗錢集團成員共謀,由被告鄭○○指示會計師事務所旗下員工,辦理人頭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取得虛偽不實之發票、出貨單或銷貨單據,替各該人頭公司行號辦理稅務申報,再製作不實會計憑證與交易紀錄,營造各該公司(行號)間有合法交易之假象,另協助填具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持以向主管機關申報當期營業稅,以此方式替犯罪集團「維運」洗錢管道。
本署蔡婷潔檢察官於115年1月7日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會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執行搜索40處,並拘提包含被告鄭○○、劉○○、人頭公司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在內之36人到案。 經檢察官蔡婷潔、林濬程、鍾葦怡、郭郡欣、李侃穎、林世勛、黃聖淵、莊承頻、陳韻庭訊問後,認被告鄭○○、劉○○涉犯公司法第9條之資本額查核不實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罪、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第339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原因與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定被告鄭○○羈押禁見;被告劉○○則具保新台幣15萬元並限制住居。
本署張春暉檢察長指出,現今詐欺集團已有「產業化」與「專業分工精細化」之趨勢,為求規避查緝,開始吸收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構築防火牆並擔任軍師,本署不容許專業知識成為詐欺犯罪的幫兇,未來將持續跨機關合作,擴大電信詐欺犯罪打擊面,期能有效斬斷專業人士對犯罪集團的供輸鍊,避免更多專業人士受利誘為電信詐欺等犯罪集團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