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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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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陳○勇涉犯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偵結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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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周韋志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偵辦陳○勇涉犯國家安全法、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洩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一、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陳○勇自民國106年底起,任職於海軍陸戰隊某單位,擔任中士,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其所接觸之事項,性質上與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攸關,不得洩漏而損害國家利益,竟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交付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電磁紀錄予大陸地區及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洩密等犯意,自1141月起,因有資金需求,而於網路上結識暱稱「吉祥」之大陸人士,並同意以相當對價,接續為下列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

      ㈠被告於114年2月至3月間,在其位於高雄市楠梓區之住處,依暱稱「吉祥」之人指示,手持五星旗拍攝影片,內容為承認臺灣屬中國大陸、表達效忠中國大陸等語,明確許諾效忠中國大陸,而違背其對國家應負之忠誠義務及忠實維護國防安全之職務行為,拍攝完成後即將該影片傳送予暱稱「吉祥」之人。嗣暱稱「吉祥」之人分別於1144181433分許,及同年4 21155分許,匯款新臺幣共計20萬元至被告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內,作為拍攝投共影片及表示認同中共立場之對價。

      ㈡被告於114年56月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查知屬於應秘密之軍方編裝武器、AAV 型兩棲突擊車之性能、諸元、保養紀錄簿及每日保養紀錄表等文書、電磁紀錄,並以手機拍攝成數位照片,而違背職務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送予暱稱「吉祥」之人。復於114715日,將職務上所查知屬於應秘密之總統前往左營營區視察之消息,違背職務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暱稱「吉祥」之人,並因此於同日2238分許,收受新臺幣1萬元之對價。

      ㈢被告於114年72116時許,將職務上所查知屬於應秘密之漢光調研演習內容、無人機回報格式等文書、電磁紀錄,違背職務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暱稱「吉祥」之人,惟尚未取得對價。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陳○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款、第7條第2項為大陸地區洩漏、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三、量刑之建議:被告身為現役軍職人員,職司國防安全,竟因一己私利,拍攝投共影片並多次洩漏軍事及國家安全敏感資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與軍隊紀律,本署建請法院審酌其犯行情節,依法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四、本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周韋志續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及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積極溯源,已另執行搜索並拘提多名現、退役軍人到案,並經橋頭地方法院裁准多名軍人羈押;本署呼籲:保家衛國乃軍人之天職,且現階段兩岸仍處於軍事對抗之狀態,軍人若因貪圖小利而拍攝投共影片,或將軍中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交付中共情治人員之行為,將自陷於敵對勢力掌控而難以自拔,且會抹煞全體堅守崗位、保家衛國軍人之辛勞,本署將繼續偵辦此類國安案件,以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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