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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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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雨刷集團」跨境洗錢案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29
  • 資料點閱次數:447

      本署日前獲悉有跨境洗錢集團在高雄市區設立機房,替博弈集團從事跨國洗錢等不法情事,張春暉檢察長立即指示主任檢察官蘇恒毅、檢察官周子淳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深入偵辦。日前已起訴該集團主要幹部5人;亦對逃亡境外之唐○蓉等7人發布通緝,嗣於民國1141218日將集團首腦蔡○宜等2人追加起訴。

      一、犯罪事實概述:

      蔡○宜(綽號「雨刷」)現為第20屆嘉義縣議員,於民國109年間某日起,成立跨境賭博網站代收代付之洗錢水房,與其配偶唐○蓉(逃亡越南,業經本署通緝)共同指揮洗錢水房成員,在臺灣(位於高雄市之洗錢水房據點共7)、馬來西亞、越南等地設立據點,並使用人頭帳戶及電腦程式,為泰國不詳賭博網站從事賭博金流代收代付事務。由蔡○宜、唐○蓉指示幹部取得大量泰國金融機構人頭帳戶,復指揮水房客服人員,依賭博網站需求,在水房操作洗錢集團綁定泰國人頭帳戶之手機,依賭博網站後台系統之「自動化腳本」,處理賭客之出金、入金、層轉賭資等賭博相關金流,以掩飾本案賭博網站非法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達到隱匿金流來源,躲避查緝之效果。經查,該洗錢集團自109年起至檢警查獲為止,已協助賭博網站洗錢高達泰銖2424,6536,321(折算新臺幣約為2254,6745,015),並從中獲取泰銖21,4946,275(折算新臺幣約為19,9877,573)之不法利益。本署為澈底剝奪犯罪所得,另扣押蔡○宜、唐○蓉夫婦持有之愛馬仕、香奈兒精品包85個、勞力士名錶1支、價值17,4415,879元之不動產及現金。

      二、所犯法條及具體求刑(蔡○宜部分)

      核被告蔡○宜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加重一般洗錢(最輕本刑3年以上)、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收集帳戶、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等罪嫌。

      請審酌被告蔡○宜前因職棒假球簽賭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矚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判決有期徒刑38月之刑期,其出監後雖擔任嘉義縣議員之民意代表,然全未反省前案之情,因恐其議員身分因遭查獲犯罪而受影響或未來無從再行參選從政,為牟取暴利,遂試圖以其議員之身分作為不法犯行之保護傘,改居於幕後操控之角色,透過其配偶於檯面上指揮本案洗錢集團之成員,仍可坐享犯罪所得及議員之政治地位,復一再推稱對洗錢集團全不知情,犯後態度難認良善。又我國政府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創始會員國,更在行政院層級成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已宣示全力打擊洗錢犯罪之決心。被告蔡○宜卻執意與其配偶籌組跨境洗錢集團牟取暴利,招募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之年輕成員參與本案洗錢集團,成為各類犯罪集團孳生茁壯的溫床,破壞國際金融交易秩序至鉅,影響臺灣國際洗錢評鑑成效與國際處境,進而損及國家整體經濟和國際地位,嚴重打擊整體國民權益,爰建請就被告蔡○宜量處10年有期徒刑,以資懲儆。

      三、本署張春暉檢察長表示呼籲,面對日益猖獗的跨境金融犯罪,本署將依最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從嚴追訴,對於犯罪所得一律採取「澈底剝奪」原則,杜絕被告意圖藉由犯罪獲利之僥倖心理。又民意代表等公職身分絕非犯罪的護身符,本署將持續努力,針對高風險洗錢管道進行精準打擊,斬斷黑金金流,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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