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偵辦郭○良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偵結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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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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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鍾葦怡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辦臺南市議員郭○良及○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崴工程有限公司相關人員等涉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偵查終結,依法對郭○良、李○翰、徐○斌、黃○泰、蔡○原等人及公司法人提起追加公訴。
一、犯罪事實摘要
(一)提供土地非法回填營建廢棄物:郭○良為臺南市議會第4屆議員,於111年間規劃開發光電案場,透過其經營之昱○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租臺南市安南區城西段229、237、238、241、244、245、246、247、307、310、318、319及330地號等13筆土地(下合稱城西段土地)。嗣因未能取得台電饋線容量,案場遲未施工,土地處於閒置狀態。113年間,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臺南市安南區辦理「和順安居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李○翰承攬該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外運作業,明知依施工暨品質計畫,土方應運至合法土資場處理,且相關公司均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竟為節省成本,向郭○良探詢是否有土地可供回填。郭○良明知回填土方來源為地下室開挖工程,極可能夾雜混凝土塊、磚塊等營建廢棄物,仍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提供城西段土地供回填使用。
(二)非法清除、運輸並堆置大量營建混合廢棄物:李○翰遂與○灣公司工地主任徐○斌、達○企業社負責人黃○泰及駕駛蔡○原等人,自113年8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間,將和順安居工程產生之營建混合廢棄物土方,未經合法土資場處理,即逕行運送並回填堆置於城西段土地,傾倒數量約達49,372立方公尺。期間,昱○公司不知情員工李○璋多次發現回填土方內含大量混凝土塊、塑膠管材等廢棄物,並拍照回報郭○良,惟郭○良不僅未即時制止,反將相關照片、影像刪除,仍持續容任非法回填行為。其後,部分篩選出之大型混凝土塊,復遭李○翰與黃○泰非法運送至台糖公司出租之土地暫置,數量約352立方公尺,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郭○良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
被告李○翰、徐○斌、黃○泰、蔡○原等人,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經許可清除廢棄物罪嫌,並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李○翰為○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崴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二公司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追究法人刑責。
三、量刑意見及沒收
(一)量刑建議
請審酌被告郭○良身為民意代表,曾任議長,本應以身作則維護環境,竟為一己之私提供土地供人非法堆置大量營建廢棄物,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犯後仍否認犯行態度不佳,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資懲戒。
(二)犯罪所得沒收
被告李○翰因未依法將土方送入土資場,節省處理費用約新臺幣296萬2,320元;被告黃○泰收受運輸費用約543萬920元;被告蔡○原收受報酬2萬4,000元,均屬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照片:涉案土地開挖發現大量營建混合廢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