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偵辦5F自拍色情網站負責人李○宏等3人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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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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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主任檢察官鄭子薇、檢察官許亞文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婦幼警察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偵辦,經執行搜索,至事○得公司辦公室及被告賴○鴻居所查扣現金新臺幣(下同)85萬餘元、虛擬貨幣USDT4萬餘顆及事○得公司帳戶內550萬餘元等,經檢察官許亞文、陳俐吟、莊承頻、陳韻庭、施佳宏訊問後,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李〇宏等3人獲准,為防止兒少被害者持續擴大,檢察官要求即時關閉涉案網站,封網擴大清查,經仔細過濾相關影片、金流等事證並勾稽被告與證人之供述後,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壹、偵查結果
- 被告李○宏、吳○達、賴○鴻鴻等3 人,均提起公訴。
- 起訴罪名:被告等3人共同意圖營利,基於無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他人同意攝錄但不同意供人觀覽之性影像、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不確定故意,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第1項、第2項之意圖營利無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罪嫌。
- 具體求刑:茲審酌被告等人係透過分工細密的商業模式,以不法手段取得成年、未成年女子之性影像,營利販售,且對兒少法益侵害層面廣泛且重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屬惡質,且許多被害人之性影像,於事發多年後仍遭外流至5F自拍網站,造成被害人極大創傷,請求法院就被告李○宏部分,從重量處有期徒刑5年;就被告賴○鴻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年;就被告吳○達部分,則因其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並請法院宣告沒收事○得公司之犯罪所得共計15,710,322元,並追徵其價額。
貳、簡要犯罪事實
- 被告李○宏(事○得國際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吳○達(事○得公司行銷部主管)、賴○鴻(廣告代理商)等人,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參與5F自拍色情網站(porn5f.com)之營運,由李○宏負責維護5F自拍網站網域、爬蟲程式、排除網站運作問題;吳○達負責蒐羅性影像、更新網站片源、推廣網站,並回覆性影像處理中心之下架請求;賴○鴻則負責接洽廣告商、處理廣告收益相關金流。該網站藉由網際網路供人觀覽他人同意拍攝但不同意流出之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而攝錄之性影像及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以提高網站流量,吸引廣告商投放廣告。網站運營模式包含設有會員制度,付費訂閱即可觀看、收藏熱門外流影片,並收取每月新臺幣129元之會員訂閱費(自113年8月起停止收費),同時收取廣告收益。
- 被告等3人均可預見以爬蟲程式自特定網站或Telegram(飛機)群組所取得之性影像,可能包含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且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臺中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均曾來函通知5F自拍網站應配合將違法性影像移除,然其等竟未設置事前性影像審查、過濾機制,而容任會員上傳或由吳○達自行搜尋、以爬蟲程式方式取得性影像刊登至5F自拍網站供不特定人點擊觀覽。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4年8月5日為警察查獲止,該網站以此方式營利,收取會員費及廣告收益合計達新臺幣15,710,322元。另自性影像處理中心回函顯示,5F自拍網站有高達62件兒少申訴其性影像遭外流。
參、本署對於網路性暴力之防制與呼籲
本署張春暉檢察長對於網路性暴力之防制至為重視,為遏止網路未成年性影像不法等取得之惡行,要求對於兒少性剝削及侵害隱私性影像等相關案件絕對依法嚴辦,以維護民眾隱私之權利及保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之安全。
檢察長呼籲,色情平台業者已成為我國散布性影像之媒介,造成被害人長久持續之侵害,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重製、支付對價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罪刑。對於付費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及散布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加重其刑。社會大眾應切勿觸法,共同維護兒少權益及網路環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