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違反保護令跟蹤騷擾某被害人,橋頭地檢署聲請羈押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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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接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通知外籍被告劉○○得知某被害人至本轄演出,竟違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跟騷保護令,而於114年11月至12月間持續傳送電子郵件騷擾被害人及至公益演唱會現場守候被害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仁武分局將被告劉○○逮捕後,經本署施柏均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與跟蹤騷擾之虞及逃亡之虞,於114年12月4日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署檢察長張春暉表示,跟蹤騷擾之行為造成被害人極大身心壓力,本署將積極偵辦此類案件,絕不寬貸。因被告劉○○前因恐嚇、跟蹤騷擾等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又因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本署主任檢察官鄭子薇已積極聯繫臺灣新北、臺北地方檢察署相關執行事宜,全力避免被告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