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偵辦高雄市某里長及宮廟主委共同涉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嫌,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28
- 資料點閱次數:82
本署日前接獲情資,指稱高雄市永安區某蔣姓里長與文○宮主任委員張○華以辦理進香繞境活動亟需經費募款,並憑藉里長權勢假藉發動抗爭或通報權責單位辦理聯合稽查或開罰等利用公權力影響公司營運之方式,向工業區某外商公司人員勒索財物,本署張春暉檢察長極為重視,指示由陳竹君主任檢察官、嚴維德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全力偵辦。
本案經嚴維德檢察官指揮廉政署人員深入追查,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執行搜索,傳喚被告、證人等5人到場,經嚴維德、周韋志、鍾葦怡、黃聖淵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蔣○山、張○華2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察長張春暉表示,保障投資環境的公平與安全一直是政府最重視的工作,本署對於利用職務或權勢,侵害企業正當經營權利之犯罪行為至為重視,為遏止地方民意代表利用其公權力之職權或號召群眾之權勢,藉勢藉端強募財物或恐嚇取財等犯罪行為絕對依法嚴辦,以維護政府機關之清廉形象與企業正當經營之權益,全案將由檢察官持續積極偵辦相關不法事證,並呼籲被害人出面指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