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偵辦尤○宇涉犯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偵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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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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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主任檢察官施家榮、檢察官陳俊宏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辦尤○宇涉犯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10時13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尤○宇位於臺南市北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手機、照片及對話紀錄等證物,並於114年10月16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一、犯罪事實摘要
尤○宇於110年4月起,擔任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下稱南區後指部)中尉預算財務官,於111年7月1日,於同單位晉升上尉,均負責預算、審核核銷簽呈等業務,於111年8月16日,調任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下稱後指部本部)上尉統計官,負責編整年報等業務,於112年6月1日,調任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下稱北區後指部)上尉財務官,負責預算、審核核銷簽呈等業務,於112年12月18日退伍。其於服役期間,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明知其有對於機密事件,性質上與國家事務及公共利益攸關,不得洩漏而損害國家利益,於111年1、2月間,因有貸款需求,而在網路上結識暱稱「聲音好聽」(約於113年6月間,更改暱稱為「九鳴笛子」)之大陸地區人士,「聲音好聽」知悉尤○宇為現役軍人後,即以尤○宇財力條件無法申辦貸款為由,利誘尤○宇提供任職單位內可取得之機密資料,並約定回報以虛擬貨幣為報酬,尤○宇竟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交付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予大陸地區派遣之人及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等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 於111年1、2月間,擔任南區後指部預算財務官之機會,以手機翻拍職務上審核蓋有其本人、科長、參謀長等3人職章之「核銷簽呈」成數位照片1張,再違背職務將該數位照片以Telegram傳送予「聲音好聽」,惟遭「聲音好聽」認定該文件不具重要性而未交付相應之報酬。
- 於111年12月31日,擔任後指部本部統計官時,以自己持用之帳號及密碼登入軍用內部網站,並搜尋自110年4月9日至110年10月4日期間上傳之國軍準則,再以其個人手機朝螢幕翻拍搜尋所得之「準則名稱列表」成數位照片1張,再違背職務將該數位照片以Telegram傳送予「聲音好聽」,因而於112年1月10日,以其MAX錢包獲得泰達幣1308顆,及於112年2月11日,以其MAX錢包獲得泰達幣100顆等報酬。
- 於112年8月18日,擔任北區後指部財務官時,以自己持用之帳號及密碼登入軍用內部網站,並在該內部網站搜尋自111年12月9日至112年8月10日期間上傳之國軍準則,再以其個人手機朝螢幕翻拍搜尋所得之「準則名稱列表」成數位照片2張,再違背職務將該2張數位照片以Telegram傳送予「聲音好聽」,因而於112年8月19日,以其火幣錢包獲得泰達幣1553顆,及於同年9月4日,以其火幣錢包獲得泰達幣100顆等報酬。
- 於112年9月9日至同年月11日,擔任北區後指部財務官時,以自己持用之帳號及密碼登入軍用內部網站,並在該內部網站搜尋自111年8月19日至112年9月7日期間上傳之國軍準則,再以其個人手機朝螢幕翻拍搜尋所得之「準則名稱列表」成數位照片3張,再違背職務將該3張數位照片以Telegram傳送予「聲音好聽」,因而於112年9月12日,以其火幣錢包獲得泰達幣1221顆,及於同年10月12日,以其火幣錢包獲得泰達幣100顆等報酬。
- 於112年10月29日,擔任北區後指部財務官時,以其個人手機翻拍「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現職人員電話一覽表」成數位照片1張,而違背職務將該張數位照片以Telegram 傳送予「聲音好聽」,因而於112年11月24日,以其Bybit錢包獲得泰達幣616顆之報酬。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第2條第2款為大陸地區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罪嫌;就犯罪事實㈡~㈤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第2條第2款為大陸地區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等罪嫌。
三、沒收犯罪所得及量刑之建議
- 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得財物(共計泰達幣4998顆,以目前匯率約30.67計算,價值約新臺幣15萬3289元),為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建請法院宣告沒收。
- 建請法院審酌被告身為公務人員,職司國家安全,竟為一私利罔顧國家安全,請予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