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偵辦周杰倫等知名藝人演唱會門票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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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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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主任檢察官蘇恒毅、檢察官林濬程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周杰倫演唱會門票代購詐騙案,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偵查終結,將主嫌黃○雄、莊○筑2人提起公訴。
一、犯罪事實摘要:
黃○雄、莊○筑2人為男女朋友關係,均明知其手上並沒有歌手周杰倫等歌手的演唱會門票及其他相關周邊商品,也沒有特殊管道可以取得演唱會門票及其他周邊商品等情,竟自民國113年7月間某日間起,使用「心易變」臉書帳號,在臉書販售演唱會社團張貼販售歌手周杰倫、五月天、張惠妹等演唱會門票及相關周邊商品的資訊,陸續吸引72名民眾與之聯繫。黃○雄、莊○筑對被害民眾佯稱可以選擇演唱會的時間、座位位置,但需先付款,日後就可以在演唱會開唱前數日,提供門票的電子序號云云,致使該72名被害民眾陷於錯誤,分別以面交或依照指示匯款方式給付款項,黃○雄、莊○筑2人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6,149,275元,得手後用於其等出國旅遊及生活娛樂花費。嗣被告2人搭機返國時,由本署檢察官指揮警方於機場將2 人拘提到案,並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二、所犯法條及具體求刑: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又本件共有72人受騙,被告2人對於每一次詐欺犯行,均屬分別起意,應予分論併罰。另審酌我國政府強力宣示打擊詐騙決心,社會大眾均對於詐欺犯罪深惡痛絕,被告2人卻仍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卻在網際網路社群網站上,散布不實資訊,擾亂交易秩序,致多達72名無辜民眾蒙受財產損失,並得手6百餘萬元,犯罪所生損害非輕,顯見被告2人漠視法治,犯罪情節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5年,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