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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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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問與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2
  • 資料點閱次數:4618

問:什麼叫做「科技設備監控」?

答:科技設備監控是一種透過電子科技設備,來執行定點監控(如居家監控monitoring)或行蹤監控(如增設GPS系統,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之區域與時間)的工具。
換言之,就是應用科技技術,以電子設備取代傳統人力監督受監控人的一種方式。

問:「電子監控」與「科技設備監控」有何不同?

答:其實是一樣的,過去大部分都翻譯成電子監控,雖然比較口語化,但「電子」的技術,無法涵蓋或因應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所以,在訂定相關法規時,便用「科技設備監控」代替俗稱的「電子監控」,以求用語的週延。

問: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目的?

答:藉由科技設備監控,我們可以判斷受監控人於指定時間是否停留或離開特定地點,或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時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以此判斷受監控人是否確實遵守檢察官所下的宵禁命令、限制住居處所命令或遠離禁止出入場所命令。

問:什麼類型的案件,可以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答: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的規定,下類型的性侵害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可以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一、犯性侵害犯罪,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
二、犯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且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者。

問: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在什麼情形下,會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答: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有下列情形時,可以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一、有夜間犯罪習性或有反覆實施犯罪之可能,經檢察官命令實施宵禁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
二、無一定住居所或居住處所不利保謢管束之執行,經檢察官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4款)

問: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性質為何?

答: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性質屬於一種居家監控,要求受監控人在宵禁時段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時段內,一定要在居住處所,不得外出。

問:受監控人實施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期間與時段?

答:依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由檢察官指定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的期間與實施時段。

問:受監控人實施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的期間與時段?

答:依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由檢察官指定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的期間與實施時段。

問:科技設備監控可以執行24小時嗎?

答:執行保護管束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受保護管束人順利復歸社會,藉由與外界接觸,學習如何適應社會生活並督促自己言行能達社會期待,改過遷善。
因此,若執行24小時的科技設備監控將形同居家監禁,妨害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順利復歸社會,所以,實務上並不會命其24小時皆執行科技設備監控。

問:科技設備監控如何操作?

答:目前科技監控設備系統由下列元件組成:
一、發訊器:強制性侵害加害人全天配戴於身體某處。
二、讀取器:固定安裝於性侵害加害人的居住處所。
三、訊號延展器:擴大訊號接受範圍。
四、監控系統平台:負責訊號之傳遞。
上述科技監控設備系統裝置完成,開始監控後,遇有違規事件時,監控系統會發出訊息通知觀護人或相關人員,使上述人員能適時警告違規的受監控人,或通知轄區警察採取查察行動。

問:受監控人違反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命令,會有何結果?

答:目前科技監控設備系統由下列元件組成:
一、發訊器:強制性侵害加害人全天配戴於身體某處。
二、讀取器:固定安裝於性侵害加害人的居住處所。
三、訊號延展器:擴大訊號接受範圍。
四、監控系統平台:負責訊號之傳遞。
上述科技監控設備系統裝置完成,開始監控後,遇有違規事件時,監控系統會發出訊息通知觀護人或相關人員,使上述人員能適時警告違規的受監控人,或通知轄區警察採取查察行動。

問:受監控人惡意破壞科技監控設備,會有刑責嗎?

答:在性侵害加害人居住處所及身上安裝的科技監控設備,是屬於公物,所以受監控人或其他人,如果故意毀損監控設備,會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實務上已有受監控人故意毀損監控設備,而遭法院判刑確定的案例。

問: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可以確保受監控人不會再犯嗎?

答: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本質,是要讓受監控人增加自我控制的能力,並不保證可以避免受監控人的違規脫逃及再犯行為。
面對心存惡念的受監控人,意欲再犯及惡意脫離監控時,是無法事前防範的。
所以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並不能達到零再犯及零脫逃。

問:我國是否考慮採取 GPS 的行蹤監控?

答:我國目前的科技設備監控是屬於居家監控的性質,無法執行行蹤監控。
本部目前已在研發結合全球定位系統(GPS)的監控設備。
未來科技設備監控結合GPS系統後,將可完全知悉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的所有行蹤。
但掌握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的所有行蹤,並不表示受監控人即不會再犯或脫逃。

問:從上述問題得知,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並輔以實施科技監控設備,無法有效預防受監控人再犯,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降低受監控人的再犯行為?

答:目前從事心理治療的臨床人員大多同意,採取「再犯預防取向」為主的認知行為治療法,對性侵害加害人具有治療效果,可以降低性罪犯的再犯率。
所以,降低性罪犯的再犯率,除了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外,還需要強化其心理諮商及治療輔導的配套措施,增加性罪犯的內在控制力量,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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