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及執行應訊小叮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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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案件開庭注意事項:
1、攜帶「傳票或通知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法警室辦理報到事宜。
2、小叮嚀:
(1)當事人如有證物提供調查,請攜帶到庭;如為書證,併請備妥影本一份到庭;如有證人請求調查,請偕同到庭或查明姓名、住址,以利傳訊。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3)訴訟案件應靜候檢察署公平處理,不要聽信不法份子招搖撞騙,如遭行騙,請向本署檢舉。
(4)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科以新台幣 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5)證人於開庭完畢後,得當庭申請規定之日費及旅費,由書記官當場發予日費及旅費申請書,持向本署單一窗口領款,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有其他原因需補申請時,請於10日持傳票及證件,於上班時至本署單一窗口辦理。
(6)歡迎詢問服務志工,我們會主動為您引導。
(7)為民服務中心及開庭報到處備置使用通譯聲請書,讓需要傳譯服務之刑事案件當事人或 關係人填寫。
(8)如有其他疑問,請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7)6131765轉3121或 3122。
二、執行案件開庭注意事項:
1、攜帶「傳票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三樓執行科向承辦股報到。
2、小叮嚀:
(1)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拘提。
(2)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3)「專科罰金」者,不必親自到署,可以委託親友至本署代為繳納罰金,或以現金或匯票繳納,如購買匯票繳納,受款人請寫「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匯款人應寫受刑人姓名,並將匯票寄至本署,信封上請註明執行案號、案由及股別。
(4)如有其他疑問,請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7)轉6131765轉3121或 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