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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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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案件開庭報到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2
  • 資料點閱次數:52557
  1. 獲本署刑事傳票或通知時,請先檢視傳票上是否蓋有本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與書記官職章,若有疑義,請先撥打承辦股書記官分機(傳票左下方處)或本署為民服務中心(07-6131765轉3121或3122)查證,以防止詐騙集團所為之詐騙行為。
  2. 受傳訊者依刑事傳票上所載日期及指定地點準時報到,並同時檢視傳票備註欄內,有無附帶說明(例如:到庭日需攜同到庭之人證或攜帶物證等),以利庭訊進行。
  3. 當事人、訴訟關係人接獲傳票或通知後,請攜帶身分證及傳票或通知,依所載之開庭日期及指定地點準時報到後,請按照法警人員指引至指定之偵查庭或訊問室等候,經點呼依序入庭應訊。
  4.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規定
    •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5. 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 為嚴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及維護偵查庭秩序,禁止不相關之人員進入。
    • 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出庭時,應受檢察官及其他執行職務人員有關維持偵查庭秩序之指示辦理。
    • 偵查庭內為維持莊嚴、肅靜,當事人不得交談、喧鬧、攝影、吸煙、飲食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 不得對在偵查庭執行職務之人員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批評、嘲笑、謾罵或類似之行為。
    • 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如有妨害秩序及其他不當行為,得禁止其進入偵查庭或命退出偵查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 進入偵查庭時應將手機關閉,如有響鈴妨害偵查庭秩序,得命交由法警暫時保管,庭畢後再行領回。
  6. 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禁止為下列事項:
    • 出庭前有酒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之現象者。
    • 奇裝異服、衣衫不整者及其他有損偵查庭秩序之言行。
    • 拒絕安全檢查者。
    • 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不得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具有危險性之物品進入。
    • 偵查庭內禁止錄音、錄影及其他通訊行為,亦不得攜帶攝影、錄音等通訊器材。
  7. 庭訊過程將全程錄音錄影,請於庭訊完畢,詳閱筆錄無誤後才簽名,如對筆錄內容有任何疑義,請當庭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提出。庭訊完畢,請詳閱筆錄後,確認無誤後簽名;並取回報到之身分證件。
  8. 如庭後向本署補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案由」、「股別」。
  9. 訴訟案件應靜候檢察署公平處理,不要聽信不法份子招搖撞騙。
  10. 如遭行騙,請即電話:(07) 6128062向「政風室」檢舉。
  11. 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7)6131765轉分機3120或3121。
  12.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準用本報到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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