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保證金及扣押物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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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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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接獲不起訴處分書,對於不服部分,如何聲請再議? | |
答: | 告訴人接獲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 |
二、 |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 |
答: | 告訴人對於駁回再議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
三、 | 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具保人如何領取刑事保證金? | |
答: | 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承辦股書記官就會主動通知具保人到署領取。惟案件之被告於偵查中若曾遭通緝者,承辦檢察官會依法命令沒入保證金,此時自無從發還該案之保證金。 *發還保證金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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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如何領取遭查扣之物品? | |
答: | 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如查扣之物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書記官將會主動通知所有人到署領取。 | |
五、 | 案件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贓證物為何未發還? | |
答: | 案件雖不起訴處分確定,仍需查明查扣之物是否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如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仍需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自不得發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