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接獲不起訴處分書,對於不服部分,如何聲請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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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告訴人接獲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
問: |
律師聲請閱卷程序為何?歷時多久可進行閱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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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判決確定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當事人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交付審判之必要時,得由律師向本署聲請閱卷,其聲請狀送進本署,經承辦股調卷逐層送核後,即交由文書科通知律師定期前來閱卷,約1至2日之工作天即可完成。 |
問: |
案件被不起訴處分,如何領取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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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承辦股書記官就會主動通知具保人到署領取。惟案件之被告於偵查中若曾遭通緝者,承辦檢察官會依法命令沒入保證金,此時自無從發還該案之保證金。 |
問: |
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如何領取遭查扣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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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案件雖不起訴處分確定,仍需查明查扣之物是否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如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仍需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自不得發還。 |
問: |
案件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贓證物為何未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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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案件雖不起訴處分確定,仍需查明查扣之物是否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如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仍需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自不得發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