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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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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執行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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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57條之規定,刑事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後,除保安處分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檢察官迅速依法指揮執行,以貫徹國家刑罰權。又為求慎刑恤獄,減少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及降低新入監受刑人之累再犯比例,對於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本署均從寬審核。至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依同法第484條、第485條之規定,得以書面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另本署對刑事保證金之發還,則採單一窗口作業方式,簡化流程,以盡速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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