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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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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組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2
  • 資料點閱次數:19686

橋頭地檢組織架構圖

 
本署隸屬臺灣高等檢察署,主要任務為追訴犯罪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藉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自由、財產之安全。本署置檢察長一人、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法醫師(檢驗員)各若干人,設書記處、檢察事務官室、觀護人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法醫室等一級單位,書記處之下並設紀錄、執行、文書、研考、總務等五科及法警室。目前本署預算員額計227名。
檢察長職掌:
督導全署檢察及行政業務。
主任檢察官職掌:
一、專組事務之監督。
二、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行政業務分工督導事項。
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檢察官職掌:
一、偵查犯罪。
二、公訴蒞庭交互詰問。
三、刑事執行業務。
書記處職掌:
置書記官長1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署內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人事室職掌:
辦理本署人事資源管理及各項人事行政工作。
會計室職掌:
一、機關歲入、歲出概(預)算及決算之編造事項。
二、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之編造事項。
三、機關歲入、歲出預算之追加、追減及動支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機關預算執行與控制之審核、經費流用及預算保留之申請事項。
五、機關各項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
六、機關各項會計報告之編造。
七、機關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之審核事項。
八、機關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九、機關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十、立法院審議預算案時,首長備詢之相關資料彙整及陳報。
政風室職掌:
一、

法紀宣導:
利用工作會報等集會機會,宣導與本機關業務相關之政風法令,並貫徹執行本機關政風法令,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良政風事蹟,使員工愓勵奮勉,知法守法,維護機關聲譽及形象。

二、 貪瀆預防及發掘:
本著預防重於查處之原則,訂定「各項業務具體防弊措施」, 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行情形,並研析本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查察作業違常及生活違常人員,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並辦理機關首長交查事項。
設置檢舉貪瀆案件電子郵件信箱,依規定處理網路檢舉案件, 廉政檢舉信箱
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申報、審查及查閱等事項。
統計室職掌:
一、協助建立刑案資料及賡續擴充統計個案
二、編製公務統計報表
三、建置統計應用資料
四、統計考查檢察官辦案成績
五、定期發布統計資料
六、適時產生統計資料提供機關業務參用
法醫室職掌:
一、申告案件之刑事驗傷。
二、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之司法相驗。
三、檢察官認有必要進行解剖複驗之解剖案件。
四、司法解剖、相驗案件後續處理。
五、辦理加發相驗屍體證書事宜。
六、依法辦理各種有關法醫業務事項。
資訊室職掌:
一、負責署內之所有資訊業務及推行各項業務電腦化。
二、本署內部各業務電腦應用系統之正常運作維護、相關問題諮詢對應、推廣及維護。
三、網路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維護。
四、電腦相關硬體資源之規劃與維護。
五、本署全球資訊網頁及署內網頁之維護。
六、本署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七、資訊系統設備租購之技術及研議。
八、資訊系統作業安全維護。
九、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與執行。
十、資訊系統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
十一、資訊作業人員密碼之增加或變更管制。
十二、資訊資料更正、資料代碼之增刪管制。
十三、資訊作業標準規範建立事項。
十四、資訊作業計畫執行及考核。
十五、本署與其他機關資訊移轉與轉換之協調事項。
十六、其他上級交辦之資訊相關業務。
觀護人職掌:
負責十八歲以上成年犯罪之社區處遇工作,執行對象及業務包括:
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
二、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
三、緩刑或緩起訴附帶社區處遇者。
四、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其他屬於司法保護範疇業務。
檢察事務官職掌:
檢察事務官工作職掌之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之3條。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60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2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
法院組織法第60條﹝檢察官之職權﹞
檢察官之職權如下: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相驗)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本署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下列事務:
一、 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或通訊監察書,實施搜索、扣押或執行拘提、通訊監察。
二、 實施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勘驗。
三、 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四、 持檢察官公函調閱、調借相關文件或物證。
五、 襄助分析、整理偵查卷證資料。
六、 襄助公訴案件卷證資料之彙整、分析、整理,或隨同蒞庭。
七、 襄助辦理其他檢察官法定職權事項,如受理申告案件、補審求償、當選無效訴訟及一般偵查案件之交辦等。
紀錄科職掌:
紀錄科長:
綜理行政業務並負責紀錄科工作分配,科室協調,督導相關業務之執行,人員配置及調度。
股長:
辦理偵查紀錄外,協助科長負責定期報表、偵查起訴送審、併辦案件送卷初核、監聽業務及其他交辦行政事務。
紀錄書記官:
一、隨同檢察官執行職務。
二、案卷之點收、登錄、整理及編訂。
三、筆錄、傳票及拘票等各種票類之製作。
四、行政文稿之製作。
五、起訴書、不(緩)起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正本製作及送達。
六、保證金及贓證物之處理。
七、已結案件之處理及歸檔。
執行科職掌:
一、執行科案件之編號及分配。
二、刑事執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保管。
三、筆錄、傳票、拘票、提票、押票、釋票、執行指揮書及其文書之製作。
四、刑事執行案件文稿之撰擬。
五、刑事執行案件之整理、編訂、發送、歸檔。
六、刑事執行實務改進之研擬。
七、刑事執行案件各項表報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
八、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
九、保護管束事務之處理。
十、其他應由執行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文書科職掌:
一、典守印信事項。
二、總收文、收狀、發文。
三、行政文稿撰擬及例行報表(含緊急傳真文件)之陳報。
四、各類會議之籌劃召開。
五、剪報之處理。
六、新聞發布之行政支援事項。
總務科職掌:
一、 執行機關長官交辦事項、本署辦公大樓暨宿舍等公共設施增設採購及維修。(庶務管理、物品管理、會場管理、辦公處所管理、防護業務、宿舍管理、財產管理、出納業務、辦公廳舍及職務宿舍維護、安全管理、能源措施管理、水電管理、消防管理、通訊管理、空調管理、電梯管理)
二、 贓證物庫管理。(扣押物保管之點收、登記、入庫、調借、移轉、發還、銷毀、拍賣、公告招領)
三、 駕駛、工友調派:指派車輛配合執行公務、行政業務公文傳送。
研考科職掌:
一、 關於研究發展業務之辦理及督導。
二、 關於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及審核。
三、 關於列管計畫之編擬、建卡、考核、評估及輔導。
四、 關於列管案件之追蹤管制。
五、 關於案件進行及一般業務之檢查、催辦。
六、 關於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情形之登記。
七、 關於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統計。
八、 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輔導及管考。
九、 關於民眾陳情案件之受理及陳核等事項。
十、 關於檢察長信箱之受理及陳核等事項。
十一、 關於檢察業務年度、季檢查績效報告、紀錄表優缺點事蹟獎懲案。
十二、 關於優質英語生活環境評獎作業及英語網頁維護。
十三、 關於檢察官研究報告編撰及各機關研究報告(法律、法規、法令)等叢書蒐集、陳核事項。
十四、 關於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評鑑自評考核之呈報。
十五、 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
法警室職掌:
法警執行職務,係恪遵法令,並依照檢察署各級有關長官之命令及指揮,辦理送達、調查、逮捕、拘提、搜索、警衛、執行人犯解送、值庭、安全防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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