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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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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通譯倫理規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8
  • 資料點閱次數:1507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1. 為落實聾啞及不通曉國語人士訴訟權益之保障,確保傳譯 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2. 本規範所稱通譯,指檢察機關現職通譯、特約通譯及其他 經檢察官選任執行通譯職務之人。
  3. 通譯應依法令及本規範公正誠實執行傳譯職務。
  4. 通譯應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 行為。
  5. 通譯執行職務應中立、客觀及公正,不得因性別、種族、 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 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6. 通譯執行職務時,應忠實傳譯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證 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陳 述內容,不得匿、飾、增、減。如發現誤譯,應即主動告知檢察官,並協助更正。
  7. 通譯就傳譯案件所涉之法律、訴訟程序、專業知識或其他 陳述用語不明瞭時,應主動告知檢察官協助釐清。
  8. 通譯就傳譯案件如有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應自行迴避, 不得執行職務。
  9. 通譯就傳譯案件如有拒絕傳譯原因、利益衝突或其他可能 遭質疑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主動告知檢察官。
  10. 通譯執行職務時,不得就案情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陳述個 人意見。
  11. 通譯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並應避免與傳 譯案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案件外之接觸。
  12. 通譯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個人隱私或 非公開訊息。
  13. 通譯應善用教育訓練課程,保持並充實職務所需智識及 傳譯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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