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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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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署面對民眾提供具體服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8
  • 資料點閱次數:1409

一、櫃台作業及各項服務措施:

(一)成立為民服務中心

1、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設置於經武路大門進入左側,由資深書記官或檢察事務官及科室主管擔任諮詢及訴訟輔導工作。此外,遴選優秀退休人員擔任志工,協助服務台各項諮詢服務。
2、服務台配置專線電話(886-7-6131765轉3121、3120),對外開放查詢。
3、服務台免費接受言詞、書面、電話諮詢。但詢問事項違背法律規定或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保守之秘密,則不予解答。
4、服務處設有專用桌椅,並提供原子筆、漿糊、放大鏡、老花眼鏡等文具,便利當事人書寫之用。設置影印機,提供影印服務(須付費)。
5、陳列聲請書狀範例並免費提供聲請書表。
6、服務處陳列法律常識宣導資料,增進民眾對法律程序之認識,歡迎民眾踴躍索取。
7、訴訟輔導服務項目:

(1)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2)指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展延期日。
(3)洽詢具保、責付、撤銷羈押及撤銷通緝手續。
(4)洽詢發還刑事保證金、證人日旅費及贓證物品。
(5)答覆有關告訴、告發、自首、相驗、上訴、再議程序之詢問事項。
(6)指導如何繳納罰金及聲請易科罰金暨分期繳納罰金等事項。
(7)關於法律實體問題疑義,引導其向免費法律服務單位詢問解答。
(8)辦理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補發死亡證明書、不起訴處分書。
(9)提供聲請書狀例稿繕本供參及免費提供常用書狀例稿。
(11)代售司法狀紙。
(12)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二)其他便民措施

  1. 當事人休息室裝設液晶電視,播放本署簡介、刑事訴訟程序及法律宣導短片。
  2. 1、2、3樓走道設有座椅、自動飲水機、紙杯。此外,懸掛科室配置圖、標示牌、流程圖、注意須知,達到引導民眾洽辦業務之效果。
  3. 設置各項聲請事項工作流程圖及指示標示。
  4. 提供休息座椅、飲水機、老花眼鏡、輪椅、嬰兒車、哺集乳室,營造便利之洽公環境。
  5. 服務中心及當事人休息室,陳列法律書刊、法律文宣,為民服務手冊,免費提供當事人索取,並提供書報、雜誌及播放法律常識錄影帶供當事人觀賞。
  6. 設置民眾意見箱及意見調查表,並辦理意見調查統計,廣納民眾意見及建言。


二、妥適處理民眾告訴、告發、自首案件及陳訴、聲請案件

(一)告訴、告發、自首案件:
被害人得向本署告訴,雖非被害人亦得告發。若自己本身誤蹈法網亦得向本署自首,本署檢察官會依法從輕發落。

(二)陳情案件及調查案件:
本署設有「為民服務中心」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中心主任,書記官長為副主任,各科室主管及服務中心人員兼任幹事,本署全體員工參與,遴派優秀人員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您只要在上班時間到本署陳情,本署服務中心人員一定親切接待您,耐心聆聽你的陳情,如當場能夠處理的案件,即妥速辦理。

1、諮詢服務:

對於不能當場處理或非屬本署所轄的事項,會懇切告訴陳情人,將代轉其他業務單位妥速處理或建議陳情人尋求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或承辦行政機關之協助。

2、電話陳情服務:

對於電話陳情,如案情簡單,可以當場答復之事項,由承辦人員妥速答復,如案情複雜,無法立即答復之案件,也會建議改以網路或書面陳情,以利限期處理。

3、網路及書面陳情:

依據「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法務部推行便民工作實施要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處理調、陳、聲他字案件期限表」, 陳情及聲請案件納入資訊電腦管理,隨時追蹤有無遲延情形。陳情案件原則上於30日內處理函復,聲請案件原則於接受聲請書狀翌日起5日內處理完畢。

4、聲請案件: 

(1)限期查覆:

對於您的聲請案件,我們均分(聲他)及(執聲他)案交由承辦股儘速處理,至遲於十日內函覆,因故不能即時處理時,亦先通知聲請人。

(2) 辦理人民以電話、網路聲請事項:

為擴展便民服務目標,節省訴訟當事人往返時間,對不影響實體辦案及偵查不公開原則範圍內之事項,受理以電話、傳真、網路方式聲請,由承辦人斟酌妥適處理。

三、為民服務工作之具體辦理情形:

  1. 迅速辦理撤銷通緝與解除入出境及限制住居之解除,維護當事人權益。
  2. 蒐集輿論反應,摘錄一般投書或新聞媒體報導、剪報,妥慎處理,以供參考改進。
  3. 厲行準時開庭,偵查庭外設有庭期箱,內附庭期表,並於偵查庭外及法警室設置「庭外顯示系統」,使當事人知曉開庭進行情形,方便當事人等候。
  4. 慎重聲請羈押人犯,避免無保收押,對於被告所涉犯罪重大,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得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第228條第4項之情形審慎聲請地院法官裁定准否羈押。
  5. 加強推動檢察官運用聲請簡易處刑及妥適運用職權處分,微罪不舉及緩起訴處分,予人自新機會。
  6. 確實實行公訴蒞庭及檢察官上訴,配合法院法庭開庭、審判期日落實執行蒞庭。檢察官收受判決,認有違誤或不當則提起上訴或非常上訴,以謀救濟。
  7. 迅速、慎重辦理相驗案件,檢察官接獲相驗報告後,立即率同法醫、書記官赴驗,當場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簽請檢察長核准後,迅速陳報上級檢察署審核。
  8. 實施開庭全程錄音、錄影,更新法庭發音設備廣角高感度麥克風,改善發音品質,每月定期維護法庭錄音、錄影設備。
  9. 妥適辦理易科罰金及分期繳納罰金,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時,均附「聲請易科罰金須知」,使其知以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而提出聲請,並儘速依法從寬審酌,核准執行易科罰金,並妥適准許分期,以減輕繳納罰金負擔。
  10. 迅速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品,得發還時,不待當事人聲請,即由承辦人依法主動通知發還。
  11. 定期視察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注意人犯等飲食、清潔衛生,以及教化、習藝作業管理情形,發現缺失,予以糾正。
  12. 觀護人室為協助受保護人適應社會,重新展開新生活,定期訪視、通知報到談話,並結合縣內各社會資源機構,提供適切服務,如輔導就學、就業、就養、就醫等。
  13. 遵照部頒辦理證人日旅費規定,於開完庭後將日旅費交予持向為民服務中心領取,當埸發放證人、鑑定人日旅費。
  14. 對於當事人以言詞、書面、電話查詢有關偵查、執行及其他聲請案件進行情形,均立即、妥適答覆;但詢問事項違背法律規定或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保守之秘密,則不予 解答。
  15. 對於監察院行查、上級交查或當事人陳情之陳訴案件,均遵照「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行(函 )查及陳情案件均於收文後一個月內辦結函復,因故未能於期限內辦,應先函復未能辦結原因,並由本署研考科定期陳報上級及追蹤查催 。
  16. 指派檢察官視察轄區內調解業務,以加強調解業務功能,配合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調解業務擴大宣導活動,宣導有關推展調解業務之法令。
  17. 利用各種機會至機關、學校作法律專題演講,推廣法律常識與政令宣導,發送書刊傳單、文宣品,並透過媒體記者座談、電台廣播等方式,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及政令宣導。
  18. 以各種集會方式或利用重點機會,辦理為民服務工作訓練或派員參與教育訓練、研習營、講習,以培養服務觀念,充實服務技能,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品質,及不定期邀請學界或專業人士專題演講,增進同仁新知。
  19. 開辦檢察機關「檢察長電子民意信箱」,指定專人每日開啟信箱,接收電子郵件後,呈閱檢察長裁示,對於當事人陳情事項處理情形,立即以電子郵件答覆陳情人或函轉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0.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已移送執行者,受刑人尚未接獲本署通知到案執行,或接獲通知而未按所定日期提前來署請求執行時,即予受理執行。
  21. 持續改善檢察官辦案態度,檢察官於訊問時,應出於懇切平和態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之機會。厲行準時開庭,並藉由「民眾意見調查表」瞭解檢察官辦案態度等事項。
  22. 妥慎處理偵查中新聞之發布,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依「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規定,確實執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兼顧被告人權及新聞採訪自由。
  23. 傳票背面印製本署位置指示圖,使受訊當事人易於尋覓報到處所,減少時間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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